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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各地司法机关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适用频率亦呈上升趋势。而关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的界分,学界观点并不十分明确,而当前司法机关的通常做法却是以交通肇事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来考量罪名的适用,这显然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明确的界分,对“危险方法”作出准确的阐释,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通过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区别,并结合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关系,归纳、总结二罪分别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界限,以达到将二罪界分开来的目的。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经典案件的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归纳,提出问题,并为论文主体部分的分析内容提供切入点。第二部分是论文的主体及核心部分。界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对于何为“危险方法”作出分析与讨论,对“危险方法”的本质及内涵进行揭示;其次,区分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并联系实际探讨具体情况下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认定问题;再次,分析交通肇事罪能否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后,分析“二次冲撞”理论的实质,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进行评析。第三部分,评析案件,结合本文观点对论文第一部分所提出的争议案件进行分析讨论,用从实际案例分析的角度总结二罪的界分,并表达论文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