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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修订并颁布“两法”(《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标志的新一轮证券发行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保荐机构为核心的证券发行中介体系。证券发行制度改革对证券发行中介的影响集中体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既是证券发行的核查督导者,又是证券发行的经营者。然而,单纯由短期利益驱动自发形成的证券发行中介组织体系,在实践中并没有为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发行甄别和定价机制,在现实实践中问题突出,如发行人信息失真,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粗放,发行公司的质量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真实权利和义务等等,这些问题都成为阻碍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突出障碍。因此,研究从审批制到核准制IPO发行审核制度改革,以及核准制创业板制度改革下,政府的干预对证券发行中介的影响,探究在制度变迁下我国证券发行所需的证券发行中介组合,从而探索证券发行中介的最优成长路径,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证券发行效率,完善金融中介功能,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都一定的参考意义。本文将突破交易成本范式存在的个体有限理性假设和局部均衡分析方法的局限,引入GHM模型构建的我国证券发行中介边界模型,并运用Sharply值分析法求得其最优解;在考虑政府干预的影响之后,通过结合资产组合理论对政府干预博弈最优解进行进一步分析,得出制度变迁下我国证券发行中介“多样化”最优成长路径。为对最优成长路径进行实证检验,本文对2011年上半年深圳证券交易所IPO上市的144家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定性和定量的研究分析,主要得出以下结论:政府对IPO的放权使证券发行中介倾向于由风险投资型向战略投资型转型;制度变迁反而使证券发行中介的事前效率有所降低,这部分效率要通过更高的事后效率获得弥补;对纯服务型证券发行中介投资的增加占用了更多的资源,对战略投资型证券发行中介和风险投资型证券发行中介的投资相对减少,促进了风险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结合这些结论,本文最后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