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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案件涉及社会学、伦理学以及法律领域的诸多问题,有关错误出生之诉的争议一直未曾停息。面对错误出生案件,由于我国尚无对应的明确法律规定,审判实务中裁判不一,学界观点莫衷一是。但是,近年来因错误出生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却越来越多,该类案件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矛盾,因而错误出生的损害为何,如何进行救济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对错误出生损害救济问题展开研究,寻求错误出生损害获得赔偿的理论支持与裁判标准,以期更好地维护错误出生案件中的缺陷儿及其父母的权益。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对研究问题的现状进行介绍,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错误出生相关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学界就该问题展开的诸多讨论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国内法院裁判的现状进行梳理,了解当前法院对错误出生诉讼的裁判态度,在此基础上分析错误出生案件损害救济问题未能达成共识的症结所在。也即是在第一章对论文主题背景进行概况,梳理出关于错误出生问题的重要分歧,以便在随后章节分别进行阐明。
第二章是对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或称请求权主体进行探讨,也即“谁能主张”的问题。由于错误出生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两方主体,缺陷儿及其父母,因此本章主要围绕这父亲、母亲与缺陷儿的权益保护进行研究。缺陷儿父母均可以侵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但若以违约为诉因,则父亲不具有适格主体资格。婴儿的损害由于来源于自身缺陷与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无关,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缺陷儿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通过父母提出错误出生之诉请求获得赔偿与婴儿以自身名义主张权利具有相同目的,此仍然可以保障受害人的权利。
第三章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理清“谁得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问题后,顺理成章地就轮到对如何进行赔偿进行展开。本章包括两节内容。第一节对损害的救济路径选择进行列明,包括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以侵权之诉提起损害赔偿,学者们对于侵权客体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应当是知情选择权受侵害。医疗机构与就诊者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若要成为违约责任,需要认定医疗机构具有违约行为。具体而言对在何种情形下医疗机构的行为需要认定为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等内容进行了写作。错误出生损害赔偿案件存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于是在第二节比较了侵权之诉相比于违约之诉所具备的优势,主张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能够更全面的保护缺陷儿及其父母的正当利益。
第四章作为对损害救济问题探讨的最后一部分,则是对错误出生诉讼的赔偿范围进行界定。内容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与非财产损害赔偿两方面。第一节针对财产损害赔偿中存在较多争议的缺陷儿的抚养费、母亲怀孕及分娩阶段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应予赔偿进行论证,第二节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保护的合理性以及不能对精神损害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进行说明。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对错误出生损害救济问题展开研究,寻求错误出生损害获得赔偿的理论支持与裁判标准,以期更好地维护错误出生案件中的缺陷儿及其父母的权益。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对研究问题的现状进行介绍,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错误出生相关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学界就该问题展开的诸多讨论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国内法院裁判的现状进行梳理,了解当前法院对错误出生诉讼的裁判态度,在此基础上分析错误出生案件损害救济问题未能达成共识的症结所在。也即是在第一章对论文主题背景进行概况,梳理出关于错误出生问题的重要分歧,以便在随后章节分别进行阐明。
第二章是对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或称请求权主体进行探讨,也即“谁能主张”的问题。由于错误出生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两方主体,缺陷儿及其父母,因此本章主要围绕这父亲、母亲与缺陷儿的权益保护进行研究。缺陷儿父母均可以侵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但若以违约为诉因,则父亲不具有适格主体资格。婴儿的损害由于来源于自身缺陷与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无关,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缺陷儿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通过父母提出错误出生之诉请求获得赔偿与婴儿以自身名义主张权利具有相同目的,此仍然可以保障受害人的权利。
第三章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理清“谁得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问题后,顺理成章地就轮到对如何进行赔偿进行展开。本章包括两节内容。第一节对损害的救济路径选择进行列明,包括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以侵权之诉提起损害赔偿,学者们对于侵权客体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应当是知情选择权受侵害。医疗机构与就诊者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若要成为违约责任,需要认定医疗机构具有违约行为。具体而言对在何种情形下医疗机构的行为需要认定为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等内容进行了写作。错误出生损害赔偿案件存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于是在第二节比较了侵权之诉相比于违约之诉所具备的优势,主张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能够更全面的保护缺陷儿及其父母的正当利益。
第四章作为对损害救济问题探讨的最后一部分,则是对错误出生诉讼的赔偿范围进行界定。内容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与非财产损害赔偿两方面。第一节针对财产损害赔偿中存在较多争议的缺陷儿的抚养费、母亲怀孕及分娩阶段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应予赔偿进行论证,第二节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保护的合理性以及不能对精神损害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