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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医疗事故鉴定被称为“老子给儿子”鉴定,医患纠纷逐年增多,该办法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起不到真正的规范作用,陷入被“束之高阁”的尴尬境地,医疗机构支付天价赔偿时有发生;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实施之初期医疗纠纷处理有序进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声,医疗纠纷处理未能步入政府管理层所希望的良性轨道:医疗事故鉴定被称为“兄弟之间”的鉴定;职业医闹产生;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医生的人身安全屡屡遭犯,以至于雇“贴身保镖”保护。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关乎国计民生,科学公正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直接影响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本文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建设方面论述,希望最终能帮助我国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本文分四个部分:引言和三个章节。引言:提出问题;简述了当前的研究现状,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第一部分:从医疗损害、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相关概念出发,阐述了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历史沿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存,从而导致鉴定标准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赔偿项目不同、法院裁判不一的现状。在第一部分,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两种鉴定形式,从积极功效和缺失两个方面论述了两种鉴定情况,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目前医疗纠纷中专业鉴定现状。第二部分:系本文的重点部分。论述了重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原则;鉴定活动有法可依、科学客观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独立鉴定,有利于医疗纠纷公正裁判原则。第三部分:系本文的重点部分。论述了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重构和完善。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纳入统一的司法鉴定制度的范畴管理、规范,是顺应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第三部分第二点从五个方面论述了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①鉴定机构统一称“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构”,统一准入条件;②针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鉴定人,统一管理制度和准入制度;③从三个方面统一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标准:统一各专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统一医疗损害鉴定依据;统一医疗纠纷中伤残等级鉴定标准。④从三个方面完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程序:统一编制“国家医疗责任鉴定人名册”,允许全国范围内随机抽取鉴定人;许可异地鉴定;统一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再次鉴定的程序规定。⑤从两个方面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实体上的完善:建立完善的病历复印制度并落实患方复印全部病历的权利;规范病历复印的时间及范围。第三部分第三点论述了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质证及采信制度。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法院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采信: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人有义务出庭接受询问;各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帮助已方诉讼,并可以对鉴定人提问;合议庭审理,引入“专家陪审员”;设立专门或相对固定的“医疗纠纷审判庭”。第三部分第四点、第五点超越“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本身,从目前医疗纠纷中专业鉴定二元化的产生根源之一等方面分析,提出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标准,完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