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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背景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48年实践基础上,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而设立的一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制度,是WTO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争端解决机制与严谨的法律基础密切相关,而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文件和主要依据就是乌拉圭回合《关于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 尽管《谅解》是WTO的重要成就,但从WTO近年大量未决争端以及各成员不断提出的建议来看,《谅解》存在着制度方面和程序方面的不足,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2001年11月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WTO142个成员方一致同意就《谅解》的改进和澄清举行谈判。谈判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谅解》的现有条款进行调整和澄清;另一个方面是讨论“成员们所提及的任何附加建议”能否成为未来《谅解》的新部分。 各方态度 欧共体认为各成员在维护和加强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共同利益远远超过其取得特定争端结果胜利的个别利益。欧共体共提出了5个方面37条改进和澄清条款的建议,涉及了争端解决谅解27条中的12条和4个附件中1个,还包括大量增补条款和附加建议。欧共体把谈判的重点放在了专家组的组成、建议与裁决的执行、补偿与中止减让、法庭之友制度等方面。 美国建议改进争端解决制度,允许公众查阅除机密信息外的所有的专家组、上诉机构的仲裁信息;美国同时强调,DSU的修订应当在程序和行政管理上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此外,美国也提倡“法官的顾问制度”,即由贸易争端的非相关利益成员方提名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成员或上诉机构成员的制度。美国认为DSU没有明确的条款确认这种提名,是DSU不完善的地方之一。美国表示,美国将 尽可能寻求这样一种谈判方式:既能提高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 又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完整性。 加拿大认为,澄清现有规则与程序之间的关系,是《谅解》议 题应优先处理的问题之一。而监督执行程序和补偿报复程序之间的 关系又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对裁决有效执行的监督问题,加拿大 建议建立新的多边程序来判断有关成员方是否遵守了专家组的裁 决。对于透明度问题,加拿大认为最好事先就商业机密或机密信息 作出特殊安排。 日本提倡,除机密信息外,争端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报告应当在 专家组每次会议后2周内对所有成员以及公众开放。在争端解决报 复制度问题上,日本提出,为保证授权报复的程度与利益减损的程 度“真实相等”,DSU应当在相关条款中进一步澄清有关成员利用与 WTO规则不一致的“强制性法规”措施所产生的贸易扭曲影响;并通 过对条款进行权威性解释,阻止成员利用“可调节的法规”重复实 施与WTO规则不一致的贸易措施。 发展中成员有各自的主张。韩国认为,应当加快争端解决有关 执行的“合理期限”的程序,建议将专家组成立程序与仲裁程序合 并为一个程序。印度对新回合争端解决议题的谈判持谨慎态度,对 争端解决谅解的修改建议有所保留。针对欧共体提交的全面改进争 端解决谅解的议案,印度提出了39个问题全面质疑欧共体的具体建 议。菲律宾和泰国联合提交的议案将重点放在了“监督执行程序和 补偿报复程序的重新整合和顺序界定”上。厄瓜多尔的意见则主要 集中在争端解决谅解与发展中国家密切相关的条款上,具体涉及发 展中国家为投诉方时:确定年度损害水平、选择补偿方式、提高报 复水平和多边制裁等内容。厄瓜多尔认为,报复措施不足以成为发 展中成员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工具,强制违反wTO规则的发达成员 履行一定的补偿义务也许对发展中成员更为有利。 谈判前景 从审议争端解决谅解的历史和已提交议案的内容来看,谈判将集中在:专家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监督执行程序和补偿报复程序的关系、透明度问题、以及发展中成员特别待遇条款的改进和澄清。 《多哈宣言》第47条指出,争端解决谅解的谈判结果不是新回合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即《谅解》的谈判不会受到其他议题谈判进展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谅解》谈判本身达成协议的难度会随之降低。此外,欧共体等成员方对谈判所持的积极态度,也有利于谈判的顺利进展。 谈判可能在以下方面取得成果:总体上,条款的澄清将使争端解决机制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提高:重视争端解决程序中协商的地位与作用,将鼓励相关方用外交谈判手段解决贸易争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的完善,将使DSU的司法进程的进一步深入;监督执行、补偿和报复制度的合理化,将强化争端解决裁决的可执行性:有关于第三方权力、非政府参与、信息公开、以及商业机密问题,将有利于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的提高和保密制度的完善;发展中成员条款的改进,将使发展中成员有更充分的参与机会;争端解决时限结构将会更加适于实际需要;贸易争端中滥用解决机制和滥用自由裁量的情况会受到遏制。 根据我国国际贸易争端状况和谈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