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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理论在大陆法系刑法界被喻为“刑法论中最绝望的一章”。因其内容庞大、体系复杂,作系统解说异常困难。不过既然作为国家立法上普遍的一种制度设计,作为在司法中被广泛运用的实践学说,总能在一定程度上直观地表达出这一理论的核心意义。本文试图从探析共同犯罪制度立法精神开始,通过对制度设计的体系和细节的探讨,体悟整个制度构建的初衷,并由此进一步理解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对于共同犯罪现象,一旦能真正把握制度设计的精髓,便能给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和处理这种犯罪提供相对简单、明确的思路。 由于犯罪论中存在着主观主义理论与客观主义理论的对立,所以,尽管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强调主客观相统一,但在具体刑法理论及体系构造上,二者的视角差异却是不可回避的。笔者认为,站在主观主义的立场来剖析共同犯罪制度的基础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往往能看到共同犯罪制度中更为深刻的一面。因此,全文系以主观主义立场审视共同犯罪问题。本文共分四章,约 3.2 万字。第一章是对共同犯罪制度立法精神的探析,主要讨论了犯罪的核心内容以及共同犯罪制度设计的立法精神所在。笔者力图说明,虽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大多数场合表现为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但从犯罪本质的基础意义上说,社会危害性作为国家对行为的否定评价,虽然依托于行为,但根本否定的是支配行为的行为人反社会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共同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表达的与单独犯罪不同的意义正是通过国家对共同犯罪制度的理论设计和法律确认来完成的。刑法应切中人的意志——以此为基点,可以理解共同犯罪之所以被法律评价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正是体现在行为人相互沟通、增强的犯罪恶意上。共同犯罪制度的确立就在于针对性处置这种敢于相互沟通的邪恶意志,以及在此恶意支配下所形成的共同犯罪的组织2形式。共同犯罪制度的立法精神,正是通过确立有别于单独犯罪的责任原则和责任方式,以针对性地处置被共同犯罪所强化的主观恶意来实现的。第二章分析了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探讨了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以及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在本章中着重要印证共同犯罪具体制度的构建始终围绕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问题展开的。而共同犯罪人承担相同范围和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唯一具有标志意义的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及程度。简要的说,共同犯罪理论中具体制度设计的每个环节都围绕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展开的。共同犯罪的成立理论意在划清与单独犯罪的界限,从而为共同犯罪人适用与单独犯罪人不同的刑事责任提供依据。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限定,将共同犯罪从其他犯罪形式中区别出来,把重点放在各种联结程度不同的主观恶意上,并以此为基点,确立了共同犯罪行为人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来表达刑法对之的强烈否定。同时,共同犯罪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共同犯罪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对共同犯罪人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在适用上有所区别。这种区别通过共同犯罪形式划分的标准和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来体现。这些分类标准的关键所在就是犯罪形式和共犯人行为所表现的犯意联结和主观恶性的差别。正是基于这样的差别,就能表现出行为协调一致程度和组织紧密程度的不同,也就能最终说明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差别。同样的道理,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不同主观恶性程度所支配的行为总会对共同犯罪的施行起着不同作用,而这也切实的反映出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不同与刑法中不同的刑事责任直接相连。由于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有别于单独犯罪,所以刑法中一贯坚守的责任原则在共同犯罪制度的框架下有了新的理解。表现在:一是主观责任原则在共同犯罪中被更严格地要求。共同罪过中排除过失,强调最起码的主观联系等都不同于单独犯罪中的罪过要求。这也3进一部表明共同犯罪制度打击的关键和要害,始终是紧紧围绕因联结而显著增强的主观恶性这一中心的。二是个人责任原则的解释也有与单独犯罪不同的内涵。共犯人要对所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三是罪刑相应原则在共同犯罪中表现为对主犯从重处罚和对从犯从轻处罚的区别对待。总的说来,共同犯罪的理论设计淋漓表达了其制度功能,即无论行为形式如何呈现,被时刻捕捉和否定的总是行为人潜在的主观恶性这一犯罪的核心。第三章是对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检视。通过前一章对共同犯罪制度的解说和对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分析,在这一章中,主要根据已有的观点来审视立法设计的合理性,以期对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刑事责任承担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也为司法上的定罪和量刑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思路。对于我国共同犯罪主从犯刑事责任立法,97 刑法确定了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从而将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的定罪范围区别对待符合共同犯罪制度精神。体现了针对性处置共同犯罪邪恶意志核心的思路。但是 97 刑法取消了 79 刑法中对主犯从重处罚的原则,实际上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