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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尚不发达,公民和公司的保险意识普遍不高,宣传保险和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成为当务之急的一项重要任务。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的起源,而最大诚信原则系海上保险实践,乃至于整个现代保险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在此若能明确地勾勒出这一原则的理论框架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前两章借助历史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最大诚信原则自身的法律属性以及其与有关法律原则的相互关系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对最大诚信原则在理论深度上有所突破。据分析,笔者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其内涵丰富,调整义务广泛。在海上保险实践中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相比较,具有一定的优先适用性。 为了拓宽对最大诚信原则研究的理论广度,本文在其后的章节中拟从我国调整海上保险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出发,采用文义解释和比较分析的写作方法,结合英、美等主要普通法系以及法、德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例与司法实践,辅以有关案例,对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领域中的具体运用进行系统广泛地研究。此间,笔者在以往国内外学者就该原则对被保险人的具体要求所作讨论的基础上,对此进一步细化探讨;同时涉猎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具体要求以及它对第三人的效力这两方面学者较少讨论的内容;以期建构这一基本原则的理论框架,并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