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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以及中国网民数量的迅速增长,传统的慈善模式因互联网技术的突破而产生了新的样态—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模式。传统上由慈善公益性组织介入的慈善方式衍生出由自然人自主发起的个人求助模式。在法律上,2016年被寄予厚望的《慈善法》落地,标志着中国的慈善和福利事业走向法治的道路。但是,遗憾的是,在新颁布的慈善法中并没有对由因互联网而产生的新事物—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行为作出法律规制。作为一个出于自然发展状态下的新事物,伴随着互联网的成长,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在帮助求助人筹集资金、解决困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缺乏法律规制导致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在法治的歧途上狂飙突进。近些年来,各种骗捐诈捐事件层出不穷,在消费社会公众的慈善热情和爱心的同时也在无形中透支着社会公益慈善的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建立并完善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法律规制路径,帮助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重回法治轨道。首先,本文第一章以“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司法判决第一案”—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莫春怡返回求助资金一案作为分析案例。作为司法判决第一案,本案是近几年来在个人求助领域混乱局面的一个典型性例证。因被告莫春怡在进行个人求助时刻意隐瞒真实资金状况以及资金使用不规范被法院判决返还救助资金。在本案中一个凸显的问题是,众筹式网络个人求助如何在失范状态下得到规范治理。其次,第二章对个人求助领域相关概念的内涵作出梳理和界定,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和学理界针对个人求助领域相关概念理解上的混乱,对个人求助领域相关概念作出梳理和界定是本文立论的基础。随后在个人求助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对个人求助主体和个人求助的类型化作出界定,建立一个可供分析和探讨的框架。再次,本文第三章是分析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探讨个人求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根据并且尝试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如何构建全新的个人求助信息披露方式。在第三章的最后探讨构建个人求助信息披露的制度价值,信息不够公开是制约我国公益慈善的一个阻力,引发社会负面因素的众多信息公开的事件中,大多与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有关,强化个人求助领域信息公开义务是我国网络个人众筹事业必将进入的渠道。最后,第四章和第五章是个人求助制度的构建,将个人求助制度纳入法治轨道。从构建路径上讲,个人求助应当摆脱野蛮生长的状态从新回归法治的轨道,在立法上,应当首先明晰网络众筹平台的定位和法定义务,使网络众筹平台处于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另外建立众筹平台的违法责任机制。违法责任机制的建立可以促使网络众筹平台健康发展。在信息披露领域明确个人求助信息披露的认定标准并辅之以不实责任追究机制,促使个人求助制度在法治的道路上健康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