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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资源紧缺、生态恶化加剧的问题,面对这一严重问题,人类逐渐认识到环境问题是一个多层面社会问题的关节点。为了解决环境危机,就必须改变原来奉行的体现人类中心主义的社会文化价值观、摒弃原有的经济增长方式与消费方式、在政府、企业和公众这三个层面上进行思想以及机制上的创新与变革。将这一系列的举措融合到一个整体的发展框架中,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呼之欲出。在中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资源、环境问题比西方发达国家复杂得多。西方发达国家是在已经基本完成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后才遭遇环境问题的,而中国还处在工业化中期,现代化尚未彻底实现就陷入了生态困境,这种情形决定了我们所面对的压力远远大于西方发达国家。如果不能尽快解决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那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样的目标将永远无法实现。本文第一章全面地阐释了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时代背景,并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对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来源进行了介绍。通过国内外专家对环境友好型社会内涵的解读,使我们对环境友好型社会内涵及其特征有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分析界定。紧接着分析了面对当前的环境危机我国积极转变思想,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接着阐明了当前的形势下加强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指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改变我国环境状况的必然选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利于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和突破资源瓶颈的制约以及维持社会稳定、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第二章全面介绍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面临着经济发展现状以及观念上、体制和机制上还有技术上的诸多障碍,重点分析了在法律视野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对我国政府、企业乃至个人(公众)这三个层面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分析了当前这三个层面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相应对策;第三章对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保障方式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法制保障所具有其他保障方式所不具有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指出它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和终极保障的作用,鉴于此应该更注重法制保障,而在法治的时代法制保障的有效实施又离不开完备的法律体系,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制保障在建设境友好型社会的作用还很不够,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友好型法律保障体系。第四章对我国建设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制概况进行阐述,主要指出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和执法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存在的不足,最后对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制建设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加强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制立法、完善我国环境执法制度等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