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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经济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国独创了外派监事会制度,由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出资人向重点大型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以达到监督国有资产的目的。 外派监事会制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相对漫长的发展过程。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全面行政监督,到转型中的稽察特派员制度,最后到现在的外派监事会制度,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不断进行探索与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既是我国监管经验的总结,也是制度选择的必然,并在监督国有企业经营者行为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成效及贡献,获得了人们的认可。然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及市场机制的深刻转变,国有资产监管和监事会工作正面临着一系列新的变化和挑战。国有资产在大量增加的同时,一系列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不断随着媒体的曝光展露在人们面前,令人触目惊心。重点大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并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责任,说明制度本身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使得探索和研究我国重点大型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突出问题。 因此,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现实宏观环境及我国的特殊国情,分析了外派监事会制度面临的新环境和新挑战,指出了其存在的现实问题,如定位不清、在监事选拔和组成中存在不适合当下环境要求的地方、监事权力过于局限、监事不积极作为以及监督效果低下等;并通过对比德国的“双重董事会”制度与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即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改进选拔与激励机制,并通过完善监督模式、拓展监事权力、提高监事业务水平、建立全面的外部评价与内部追责制度提高监督效力,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外派监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