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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法律方法不断关注,对法律论证的研究也日益深入。法律论证是因法律解释的悖论而出现的以维护法治为目的的一种理论,本文以解释者遭遇的不同情况为线索,分别提出论证的各项原则,包括一致性、融贯性、可接受性以及普遍化等四项原则,并对人们的提出的一些质疑进行回应,阐明遵守论证原则对判决正确性的意义。 导论部分,主要是从法律解释的多样性引出法律论证的原则。我们分两步处理这个问题,首先由法律解释的悖论引出法律论证,然后根据解释者可能遇到的不同情况提出论证的四项原则。 第一章,一致性原则。分为内部一致性论证、外部一致性论证两部分,前者是对证立每个案件都必须的,法律规定明确时法官仅进行内部一致性证立即可,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解释者阐明法律概念含义时,还需进行外部一致性证立。 第二章,融贯性原则。主要阐明针对个案规则冲突时,通过原则衡量法律价值时的证立要求。分三步进行,第一表明融贯性的含义及意义,第二通过原则论证达到法体系内价值的融贯,第三说明原则之争的性质以及在实证法体系内不能解决的原则冲突,引出下文。 第三章,可接受性原则。主要从社会实效的角度考察有哪些因素影响公众对判决的接受。判决能否被接受,主要应考虑两个因素:听众与共识。针对不同的听众选择不同的共识作为论证的起点,并使用合适的修辞论证方法,以达说服效果最大化。 第四章,普遍化原则。只有正确的判决才能够长久接受,为防止法官任意的法外裁判,判决应以普遍化要求为正确的基础。包括普遍化原则的含义及意义、具体要求,同时阐明普遍化原则与实质正义的要求并不冲突。 结语部分,综合阐述论证的各原则之间的关系,并说明经过论证的判决能否满足正确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