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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我国刑法所处罚的性质较恶劣的群体性斗殴行为,其定罪量刑的复杂性是不能由刑法条文采用简单罪状的形式所能囊括的。在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死亡的转化,虽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加以处罚。但在理论上对于聚众斗殴转化定罪是属于转化犯的规定还是想象竞合犯等的争议亦难分晓,在实践中聚众斗殴转化定罪处罚的主体范围、积极参与者在转化的地位等问题也难以定夺。本文中笔者通过实例层层分析,结合转化犯的概念、聚众斗殴罪转化的理论分歧、聚众斗殴转化定罪客观条件、特征与意义对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前提性问题进行理论上与实践上的探索。鉴于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基础是在聚众斗殴中出现了死亡、重伤的结果,笔者在本文中将不会花太多的笔墨探讨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客观方面,而是选取了在实践中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争议最多的主观罪过、主体范围进行分析,然后主客观相联系的寻求聚众斗殴转化定罪在法律上的正确适用,以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前提性问题,涉及到转化犯的概念、聚众斗殴中转化的理论争议以及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客观前提条件以及特征与实践中的意义。在明晰转化犯的相关刑法理论问题后,进一步探寻在学术界中对于该款规定是属于转化犯定罪的情形,还是法律拟制、想象竞合的问题。最后探析聚众斗殴转化定罪客观前提条件、特征以及在刑法中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意义。第二部分析与认定聚众斗殴转化罪的主观罪过问题。在该部分中首先列举实例分析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主观罪过的内容争议以及在聚众斗殴转化中故意有其特定内容;之后分析聚众斗殴预谋的内容、斗殴过程中的主观状态应如何判断;最后解决在发生重伤、死亡的严重结果后,依据行为人客观行为所体现的罪过内容,而如何来把握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主观罪过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主体范围问题。在本部分笔者论述了聚众斗殴转化定罪关于主体范围的理论分歧,以及这两种观点的优缺点。最后依据现有的证据分析在是否能查清直接加害者的前提下分情形阐述司法实践中对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主体范围的把握,之后讨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在聚众斗殴转化定罪出于何种地位的问题。第四部在总结前三章对聚众斗殴转化定罪前提性问题、主体范围和主观罪过的基础上,主客观相结合的列举案例来说明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法律适用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