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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是西方刑事法理论中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思潮和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产物,是恢复性司法中的一种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反应机制种纠纷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兼顾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性。 刑事和解制度由于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备受世界各国的青睐。在我国,刑事和解有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基础,也有现实可行的刑事政策背景。几千年来,儒家、道家倡导的和合理念,这种理念延伸到法制领域,衍生了无诉、息诉的思想。共产党人创建的调解制度,蕴含着和谐司法的理念。刑事和解缓和矛盾、化解积怨的价值追求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吻合。 近年来,刑事和解受到我国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学术界从不同方面就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进行了探讨,司法实务界则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试行。其实践价值也逐渐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和认可,并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运行和适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刑事和解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又缺乏完善的制度机制和程序保障,适用过程中还面临许多困境与不足。这些问题值得关注、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