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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协调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手段,已日益成为国家环境管理的重要工具,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不仅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身的要求,也是环境民主、环境公平正义的体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公众的注意,公众对环境权益的要求与日俱增,各种层次的环保主题活动蓬勃涌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已成为环保工作深入开展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被认为促进环境公共决策的合理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现代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载体。自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后,许多国家都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写进立法,建立起了一整套科学合理而又富有成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起步稍晚。1991年,我国在亚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中首次提出公众参与问题。2002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首次明确的将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2006年3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征求公众意见。但是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建设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定义的界定及相关理论——环境公共财产理论、环境管理的公共信托理论和环境权理论着手,介绍了国外公众参与环评制度的发展状况,指出我国目前的公众参与环评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本文创新之处在于结合2006年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四项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首先针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局限性,阐述了应将环境保护政策、计划、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其中以及应完善我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规定;然后,比较分析了我国与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主体的现状,针对我国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应健全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主体;再次,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组织形式进行了探讨,强调了通过充分发挥听证会、调查问卷等多种组织形式来促进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最后,从信息的公开主体、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的内容三个角度对我国公众参与环评信息公开体制提出了建议,一要强化环境行政信息主管部门的职责,二要发展信息的被动公开方式,三要充实环境信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