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思维的民商事审判适用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anwen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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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部门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形成的背景下,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由规则制定转向法律实施,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借助法律技术不断调适来解决规则适用中的细节性问题,以此促成法律与时俱进、回应社会需要。近年来,有关法律方法的研究逐渐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关注的新生长点,足见法律实施的重要,对经济法而言亦是如此。经济法的现代性使其具有与传统法律不同的特质,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不仅是对法律理念、法律知识的认知拓展,同样也是对法律方法、思维方式的系统重塑。在法律实施日趋重要的背景下,司法是经济法实践不可或缺的环节,而经济法思维则是指导实践运用的核心精髓。经济法思维的司法适用具有实践性与理论性双重特征:一方面,分析阐释经济法思维是完善司法层面方法技术的需要。经济法的实质性、开放性特征使其在司法适用中会面对更为多元的考量因素、更为复杂的选择判断,裁判者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由此,也使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增强。完善以经济法思维为重点的法律适用方法,正是为了达成方法上的共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经济法适用中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使经济法司法实践能够更好地担负起实现公平正义的时代使命,并构建符合中国司法实践特点的经济法适用方法。另一方面,经济法思维的实践运用是深化理论研究的重要方式。“法治”之“法”不仅涵盖实践,同样包含理论,毕竟理论与实践始终是法律不可割裂的两个方面。不可否认,包括法律思维在内的法律方法论主要面向司法实践,对经济法思维的探讨亦源于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但反过来,成熟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方法也可促进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丰富,经济法思维的实践探索本身也是对经济法本质再思考、再认识的过程。而经济法思维的开放性也决定了在其适用中,更需要得到经济法理论的指引与检验,借助理论的前瞻性、思辨性来更好地丰富司法适用内涵,厘清适用边界。因此,可以说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的探讨应始于实践,终于思辨,并在与理论的互动中不断探索发展。针对经济法思维实践运用的重要意义,本文选取以司法为切入点的研究视角,立足经济法思维特点,从实践层面探讨经济法思维的内涵特征、适用场景、反思适用限度,以尽可能较为全面地阐释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的实践样态。围绕上述问题,本文按照“经济法思维是什么——实践如何适用——实践适用反思”这一思路展开论述,除导论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围绕经济法思维的内涵与本质特征展开,重点解决经济法思维是什么这一基础问题,这也是研究经济法思维实践应用的起点。解构经济法思维的内涵与本质,可从法律思维发展演进的一般规律和经济法作为现代性法律特殊性两个角度切入探讨。由此可以发现,经济法思维的生成发展与法律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演进历程相一致,彰显出国家干预、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等区别于传统部门法的特征,形成了以经济法理念、价值等为逻辑内核,法律解释、逻辑推理、利益衡量等为媒介工具的分析方法。经济法思维是对传统法律思维的现代转型,但并非全盘否定传统。尽管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法律本位、价值取向等方面存有差异性,但在规制市场经济发展的共同目标下,二者在公平价值、调整对象、法律功能等领域有着互补共生的现实需要。“求同存异”不仅超越了单一部门法的思维局限,也更符合经济法思维的研究特点。第二章从民商事审判实践出发,研究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的现实基础、逻辑展开和表现形式。受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经济法理论研究水平、经济法律规范完善程度,以及民商事方式改革等多重因素影响,经济法思维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经历了初具雏形、模糊发展到自发适用的发展过程。司法适用需求的增长,为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技术完善提供了现实动因,初步形成了以经济法理念为逻辑起点,逻辑推理与法律解释为主要方法、通过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进行效果矫正的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逻辑结构,兼顾了经济法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二元特征。同时,契合司法审判履职要求,为了在经济纠纷审判中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细化法律填补漏洞、实现个案实质正义,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案例制度成为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的重要领域和表现形式,后文予以分述。第三章探讨经济法思维在司法政策中的适用。面对经济社会发展转型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和社会风险,要求经济审判在化解矛盾过程中应承担更多的政治和社会功能。民商事审判司法政策是联系国家经济政策与司法审判的桥梁,是国家调控规制经济发展的思维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达。国家经济政策决定了司法政策的价值导向、作用方式和内容表达。基于民商审判实践分析可知,体现经济法思维的民商事司法政策通过转化为司法解释、指导个案裁判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发挥着指导司法审判履行服务大局、弥补行政规则不足与立法缺陷等作用,实际影响着民商事审判的裁判理念和价值导向。但司法政策灵活性、回应性等特点也易破坏法治统一,因此,实践中也应理性剖析民商事司法政策适用可能引发的内部与外部风险,完善相应防范措施,从而防止司法权边界模糊或司法功能异化。第四章分析经济法思维在司法解释中的适用。司法裁判适用法律实质是解释法律的过程,民商事审判中运用经济法思维进行法律解释,能够及时回应经济发展趋势与现实需要,避免因机械恪守规则而产生不合理的社会效果。司法解释是实践领域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现象和司法制度安排,在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中发挥着弥补制定法局限、制约规范司法权力、实现司法政治功能等作用,可谓是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的“立法模式”。民商事司法解释中,经济法思维主要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予以呈现,集中体现在主体资质、行为方式的限制和具有经济法色彩的责任形式等领域,旨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矫正竞争可能带来的失衡后果。受司法解释内容表述抽象化、知识储备专业化不足、适用效果滞后性等因素影响,司法解释制度自身不仅面临着规范化的需要,同时,也不排斥选择更为妥当的替代性制度实现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第五章阐释经济法思维在案例制度中的适用。案例作为实践法律最常见和基本的方式,也是基于司法权判断本质而产生的公共产品,不仅能够从微观角度体现经济法思维在处理具体纠纷中的应用,而且更为符合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可谓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的“司法模式”。在案例中适用经济法思维有助于提升司法活动的经验价值、引导形成价值共识、促成实质正义实现的普遍化,并有具化法律规则、提炼裁判方法、形成价值导向等作用。实践表明,经济法思维在主体关系评价、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社会分配等个案裁判领域有广泛适用空间。基于案例制度适用经济法思维的特殊优势,一方面,需要完善案例制度运行机制,使之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另一方面,从延伸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功能的角度,可使其在提升经济法思维适用专业化、回应国家治理要求、以及提升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能力等方面展现更大作用。第六章总结、反思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的限度,在此基础上,思考未来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的基本方向和可能路径。经济法思维所特有的开放性、实质化倾向,与司法权固有的中立、被动、保守之间存在一定矛盾,转化到司法实践中,即表现为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理念差异、裁判稳定性与回应性的目的冲突,以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逻辑差别。理性审视经济法思维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限度和内在矛盾,是为了解决其司法适用困境,更好助推经济法理论体系与实践应用的良性发展。克服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的障碍,应当兼顾经济法与司法权各自特征,宏观上按照归回经济法法律本质、恪守司法谦抑的属性和强化方法论构建的原则指导实践完善。同时,还应围绕司法审判涉及的裁判方法、裁判主体、司法体制等核心要素,分别从裁判方法完善、法官能力提升、法院职能优化厘定等层面,为提升经济法思维司法适用效果提出可行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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