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贱民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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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民是中国历史中广泛存在的一种特殊身份,通常指的是古代中国除士、农、工、商四民外被单独划分的特殊阶层,主要由奴婢、倡优、胥吏以及其他各类贱民群体构成。他们在法律上、制度上和社会地位上都受到公开和普遍的限制和歧视,而且在正常情况下地位很难得到提升,最主要的体现就是贱民不得捐官,更不得参加科举和出仕。战国中后期奴隶制逐渐瓦解,贱民作为奴隶的替代者,登上了历史舞台,对其进行规制的贱民制度也相伴而生。及至秦汉,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贱民以及相关制度尚未成型,到魏晋南北朝时,社会等级高下之分越发明显。隋唐时期,贱民制度法律化进程加快,到宋元之际,贱民制度基本成型。明清时期,贱民制度完成法律化,臻于完备,且具备浓厚的政治和伦理色彩。明朝官方不许普通百姓蓄奴,但明中期以后整个社会却蓄奴成风,甚至对明朝政治产生巨大影响。清代贱民制度基本承袭自明朝,但同时有民族统治色彩,这是与历代不同之处。清中期雍正对贱民制度进行改革,颇有成效,清末遭受西方资本主义冲击,贱民制度与传统社会一起趋于瓦解。由于此时期是贱民制度从完备到衰落的转折期,因此本文决定对此进行重点研究。本文在绪论部分包含了明清贱民制度的研究价值、研究综述、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首先是对贱民制度研究价值探讨,然后以贱民制度的产生——发展——消亡为脉络描述了贱民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研究现状,其后对本文研究内容做了简单介绍,最后说明了本文的创新之处。正文部分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研究了贱民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演进过程。第一部分,介绍了明清以前贱民制度的出现、发展和变化。第二部分,对明清时期的贱民制度发展变化情况进行了介绍。由于此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贱民制度的完备期,也是转折期,所以在该章中专门提及了清末贱民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因素冲击下的发展。第二章研究了明清时期贱民的种类。明清时期的各类贱民主要可分为法定型贱民和习惯型贱民。法定型贱民,指当时在社会上普遍存在且由国家法律规定而来的贱民,主要由奴婢、倡优和胥吏群体构成,他们是贱民阶层的主干。其中奴婢是最有代表性的群体,明清法律涉及良贱的规定基本都是针对奴婢而立。习惯型贱民,又可称为特殊型贱民或者区域型贱民,他们的特殊之处在于,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被规定其属于贱民,但是在传统上仍被社会认为低贱于凡人,较有代表性者为丐户、佃仆、疍户和九姓渔户等。他们散布于南方地区,生活方式各异,但法律地位近似,均处于社会最底层。第三章研究了明清贱民的主要来源。法定型贱民人数多,规模大,主要由法律划定,所以其来源较明确,多为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奴婢作为明清贱民的主要构成部分,其来源最广,也最能从侧面反映出不同朝代贱民制度的特殊之处。习惯型贱民人数较少,规模小,多数群体世代相传且文化水平低下,所以其来源难以考证,除佃仆外,多以民间或地方传说为主。第四章研究了明清贱民的法律地位。该章主要是对明清时期贱民的法律地位以及各种针对贱民的限制性规则进行研究。此时已处于传统社会末期,各项社会制度都已经高度成熟、完善,贱民制度已经脱离了原始的奴隶制色彩,完全实现法律化,成为社会身份等级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期贱民在法律上和习俗上所受的限制和约束多,享有的权利少,权利义务分配不均衡。各类贱民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社会地位就体现了他们的法律地位。第五章主要研究明清贱民身份的改变。自汉代始,统治者多宣扬仁政以笼络民心。施行仁政的其中一种形式就是通过赦免诏令、颁布法律等方式,对特定范围内的贱民进行赦免,使得部分贱民命运能够得到改变,这种情况在明清时亦有发生。这些豁除贱籍的举措中,雍正帝实施的豁除贱籍政策历史意义重大,他通过一系列命令豁除了大量习惯型贱民和部分法定型贱民贱籍,使得贱民制度出现了一定的松动,废除贱民制度的社会基础由此而成。第六章中,笔者对明清贱民制度特点进行归纳。其特点大致有五:贱民身份变动机会减小、贱民阶层趋于固化、贱民阶层中也存在压迫者,贱民身份受“操持贱业”影响以及奴婢政策与社会脱节。考虑到经济因素对社会现实的重要意义,笔者又总结了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对贱民制度的影响。在前述研究基础上,笔者再以法律史的视角对贱民制度历史意义进行了综合评析。最后部分,还对中华民国在废除贱民制度上所起作用给予了肯定评价。结语部分,笔者对贱民制度的兴衰变化进行了总体概括,揭示了进步终会战胜落后的历史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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