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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我国新时期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从此,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先后建立起来,并已摸索出一整套较为可行的运作体制。以“政府——国资委——直属企业(集团)——国有参股、控股子公司、国有独资子公司”为框架的国有资本新的运作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直属企业(集团)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只有一个股东,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更多地面临传统国有企业厂长负责制模式的困扰,如何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过程中,真正实现权力的合理配置、并以健全的机制实现政府及其代表部门、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之间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将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艰巨任务。基于此,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和实践状况,专门就国有独资公司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进行一些探讨,以为国家伟大的经体制改革敬献微言。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第二章是“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首先分析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概念、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国有股权与国有产权;然后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学涵义,分析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所有权和控制权为基础、研究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心转移的历史进程、国际上三种基本的公司治理模式;最后提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分权与制衡。第三章“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缺陷;然后分析了现行《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控制权的分配与制衡机制的状况;进而对这种现行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国资委的“特色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政府和国资委牢牢控制了人事权、公司内部实践中的负责制、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重大缺陷。第四章“重建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机制的思路”,分别提出分离国资委的行政监管权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构建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国有独资公司强有力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将监事会改革成公司利害关系人参加公司治理的场所、构建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和监督机制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