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模糊语言成分在法律语言中广泛存在,是法律语言研究的重要内容。为了在实证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中的模糊性语言成分,本文以《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为语料,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采取对比的方法提取出来《婚姻法》条款在司法解释中得到展开的模糊性语言成分,归纳了这些模糊性成分的结构类别,旨在从微观实证基础上探索模糊性语言成分的分布、特点和精确化问题。
第三章从语法类别、认知心理和逻辑语义的角度研究了模糊性语言成分的特点,从认知心理的角度区分了陈述性模糊语言成分、程序性模糊语言成分和评价性模糊语言成分;从逻辑语义的角度结合法律中的要件概念区分了程度上的模糊性成分和组合条件上的模糊性成分。
第四章结合模糊性语言成分的自身特点和模糊性成分的功能和利弊,归纳了模糊性语言成分的几种类型:客观有利主观有意使用的模糊性成分、客观有害主观疏忽导致的模糊性成分和客观有害主观无力控制的模糊性成分,为有针对性的消除模糊性成分做了创造性的尝试。
在第五章,对比司法解释和《婚姻法》原文,文章归纳了模糊性语言成分在司法解释中的精确化途径,同时也探讨了切忌使用模糊语言成分的三种情形:陈述主体切忌模糊、法律效力认定切忌模糊、时效和期限切忌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