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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我们的理想,又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治建设过程。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视角,以社会不同领域的法治建设为研究重点,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以及二者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的梳理,分析了产生社会不和谐的法治原因,并较为深入系统地探索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路径。首先,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渊源,本文提出并分析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能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的一种动态发展的系统状态);以和谐社会的历史发展与实现程度为标准,将和谐社会分为传统的和谐社会、当代的和谐社会和未来的和谐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并对其做了分析比较,指出共产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其次,从法治的形式价值和实体价值方面分析梳理了社会主义法治。接着,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的内在联系,指出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健全的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接着通过实证的方法分析指出当前社会生活在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司法等方面的最大不和谐,即收入差距的扩大、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和腐败问题以及拜金主义与腐朽没落的文化生活、司法执行难以及司法领域的其他不和谐因素等,比较深入地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与不健全的法治并存;政治生活中的“权”与“法”的关系没有彻底理顺;全社会的法治文化没有彻底形成,法律信仰比较弱;司法体制尚未理顺等问题。最后,着力论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路径,在经济方面要加强市场法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方面要加强执政党、政府和公民参与的法治建设;在文化方面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从而增强法律信仰;在司法领域中,理顺司法部门与党和人大的关系,理顺司法改革与现行法律构架的关系,理顺尊重司法规律与确立司法为民宗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