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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管理近二十年来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内容。而我国于2006年发布的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以及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并问题也是近两年来大众讨论和研究的热点问题。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16日,我国又出台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正是基于上述背景通过对1998年至2006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而得出的研究成果。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出台,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成为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又一方法。而根据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必须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虽然减少了核算方法选择空间,但并不等于压缩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并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所得税费用采用间接方式,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按规定计提减值损失,盈余管理的隐蔽性更强、盈余管理的幅度可以更大。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企业所得税由原来的33%的名义税率统一为25%,同时计税收入标准和税额扣除标准以及减免税政策的改变也将改变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这些都给企业提供了盈余管理的机会。而通过历年来税率变动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分析我们可以预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盈余管理的部分影响。
本文的时政检验结果同时也提醒我们的管理当局在新旧税法衔接之际,要警惕我国企业由于新旧两法制度规定的差别而进行的利润操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