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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发源于古罗马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重新走上历史舞台,成为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得到遵守的一项诉讼原则。然而,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的认定并不统一,法律也未对此作出规定。对“一事”的认定过于宽松,使那些本该有权起诉、请求法院裁判的争议,拒之于法院门外;对“一事”的认定过于狭窄,则把那些已经由诉讼解决的争议,重新纳入诉讼程序。因此,如何认定“一事”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此,笔者在文章中着重讨论、解决一事判断的核心——诉讼标的的识别问题。本文除引论和结论之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一事不再理原则与一事判断标准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首先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入手,从历史渊源与发展沿革上,揭示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进而研究该原则中“一事”判断标准的理论。对一事判断的主体标准做一简单论述之后,着重论述诉讼标的对“一事”判断的重要作用。由于诉讼标的是一个本身包含了事实理由的概念,所以“一事”的判断标准即为当事人的同一和诉讼标的的同一,同时由于当事人是否同一容易判别,诉讼标的是否同一就成了判断“一事”的重中之重。实际上对“一事”的判断就是对诉讼标的的判断。第二部分介绍诉讼标的理论的学说演变,并对各种学说作出评价,叙述其优点和缺点,为下一部分诉讼标的理论的构建奠定基础。诉讼标的理论发源于德国,随着世界法典化的进程滥觞于世界。在其理论发展过程中主要产生过旧实体法说、二分肢说、一分肢说、新实体法说四种学说,却没有一种学说完美无缺,可以作为解决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判断之标准学说。第三部分提出诉讼标的的概念和识别标准。在提出“主从说”之前,从法理学基础上对诉讼标的理论及其困境作出论述。继而,笔者提出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主从说”。在本部分,提出诉讼标的概念的同时,着重论述了被以往的学者忽略的一个问题,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法律事实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即此时的法律事实是包含了时间和空间要素的具体的法律事实,诉之声明也是如此。在对概念明晰的基础上,提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的具体适用并作出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