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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中侵害机会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人民对于公平正义要求的提高与机会利益损害赔偿在立法上空白之间的矛盾愈发明显。依据传统侵权法理论,适用机会利益损害赔偿在因果关系,损害的确定性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上存在着障碍,因此导致我国立法在这一方面存在空白,同时也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在机会利益损害适用上的缺失,致使受害人的机会利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但是,因为传统理论的限制而致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本文针对此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对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理论在我国的构建提出合理化建议。 首先介绍机会利益的概念并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明确机会利益损害与纯经济损害间接损害之间的区别,从而将机会利益单独归类,阐述了机会利益损害的特征以及域外起源和发展现状。 其次围绕机会利益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展开讨论,分析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机会利益损害在适用方面存在的障碍,说明在机会利益损害中适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会造成受害人处于极端不利的境地,从而明确应当在机会利益损害中排除传统因果关系,并结合英美法上其他因果关系认定方法,提出补救措施。 再次探讨机会利益损害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两个方面,明确机会利益损害的确定性,分析机会利益损害为何应当为侵权法所救济的损害形式,同时通过分析比较侵权法上损害的救济方法,提出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的计算模式。 最后探讨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的制度构建和适用考量,阐述机会利益损害在立法上的空白和司法实践上的缺失所带来的困境,分析机会利益损害赔偿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并且对我国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的制度构建提出建议,明确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的适用限制,防止因过度适用所产生的司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