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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适用调解制度是近年来理论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直在激烈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所以,在理论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几乎已经成为定律,但是在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中调解的广泛应用又是公开的秘密。近年来理论界基于各种不同的论点都在论证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可以肯定的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虽然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其理论研究价值仍然很重要,仍然具有探索研究的价值。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探讨大部分都集中在理论研究部分,很少有人系统的在理论基础上,提出一个具体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框架,所以,本文拟从理论界各方的观点出发,然后由理论研究引入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理论和现实的剖析,建立一个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框架,也就是如果我们真的要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这个制度具体要遵循哪些原则?应该如何具体的适用?怎样能让这个制度发挥其效用?从而解决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的矛盾。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采用层层推进的手法来一步步的阐释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要构建一个什么样的调解制度。首先从行政诉讼调解的相关概念着手,通过对行政诉讼调解、行政诉讼和解和行政审判协调等相似概念的辨析,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一个结论:在我国由于长久的历史原因和现实的一些情况,我国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还是应该采用调解这一概念,其他的一些概念在我国使用的话,都不是很适合。在明确了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之后,笔者要进一步来分析一下行政诉讼调解的性质,通过对调解性质的准确理解和把握,能够为后面构建一个切实有效的调解制度打下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使调解不要偏离其本身应该具有的这个性质。第二部分立足理论和实践两个视角,分析了我国立法之初在行政诉讼中规定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原因,以及这种规定在现实中凸显出的弊端,使我们看到行政诉讼法的这种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实的要求,已经有些滞后,在行政诉讼法中引入调解制度是有其合理性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证了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的现实可行性。由于理论界的一些学者对传统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了质疑,并且与之进行激烈的争论,以要求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调解制度,在加之调解制度本身具有诉讼判决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这就使得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具有现实可能。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简单介绍,总结出这些规定中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这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为我国以后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起到了一个很好的参照作用。第五部分就是关于我国要构建一个什么样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阐述,从调解的原则、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模式、调解的程序设计、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其审查、建立调解救济程序等几大方面,勾画出一个具体的调解制度的框架,让理论研究与现实需求接轨,使研究的脚步不是只停留在理论阶段,而是要让其变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