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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气候变化正影响着全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世界各国进行了一系列谈判。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促进了全球碳市场的发展。《京都议定书》为世界各国之间就温室气体排放权展开贸易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框架,使温室气体排放权可以像商品那样被买卖,孕育出了一种崭新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参加以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以及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决定了中国在实施CDM项目上的巨大潜力。随着我国政府对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更加重视,以及世界范围内碳排放权交易实践的不断展开,我国环保部门也开始尝试用碳排放权交易对我国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通过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可以确定其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有利于为我国环境管理开发新的政策工具,促进环境管理目标的实现。通过本文的研究,以我国目前的碳交易市场现状、潜力为基础,结合我国所处的国际市场中的地位,论证得出我国建立一个统一而完善的碳交易市场对于实现有效遏制气候变暖、减缓温室效应、维护生态安全的巨大作用;该研究对于开展二氧化碳减排工作也有一定的实际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利用期货市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对于推动我国天气或是气候期货的开发和上市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相关企业利用这一金融产品有效控制风险,进而达到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本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碳市场建立的理论基础。从可持续发展理论、外部性理论、稀缺资源论、所有权学派与科斯定理、期货市场理论分别论述。第二部分,分析国际和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对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分析了《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类型、国际碳排放权交易量及价格等,对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分析了中国CDM发展现状、中国CDM开发领域及潜在市场以及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CDM项目。第三部分,论证我国建立碳市场的必要性、意义及原则。我国建立碳市场,是提高我国碳交易价格、增强我国议价能力的需要;是规范国内企业交易操作的需要;是应对国际压力和全面参与国际公约的需要。我国建立碳市场,有利于我国气候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推进我国参加清洁发展机制;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碳市场构建应遵循效率与公平相结合、市场与政府相结合、制度与技术相结合、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四部分,对我国建立碳市场的思路及具体构想。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应该分为两类,国内交易和国际交易。国内交易应建立在总量管制和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机制之上,按照国家规划(如十一五规划)对各省规定碳排放总量,各省再将具体额度按规定对企业下发。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低于各地政府分配给的额度,则可以把多余的额度拿到市场上出售,获取经济利益。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超过各地政府分配给的额度上限,则需要到市场上购买在数量上等于超出部分的排放许可额度。如果企业不能或不愿购买减排量来弥补超额排放的指标,那政府就对企业实施罚款。国际交易则主要是同国外购买商交易,开发CDM项目,提供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欧洲气候交易所相同产品的交易。我国碳市场的建立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应建立相应法律法规和加强相关研究;第二阶段是发展阶段,建立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市场;第三阶段是完善阶段,建立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市场。第五部分,对我国碳市场构建的建议。建议有:建立碳市场管理机构、建立碳市场研究机构、设立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碳交易所、加强金融创新,服务碳交易市场、开发可再生能源、加强国际交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