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破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当公司处于破产状态,公司的剩余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所有债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将在股东之前按比例公平分配。然而,当控制公司利用其控制权与从属公司进行不公平交易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后,又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在破产清算按比例进行分配,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衡平居次原则就是为了调整这一失衡利益关系而产生的救济措施。为了保证所有债权都能得到实质公平的分配,该原则将因不公平行为取得的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居于另一项已经认可的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之后,或者将要居次债权的担保物移转到破产财团中。在我国,这一原则并未被立法和司法所接受,在理论界这一原则大多是与否认法人人格制度一起作为保护子公司债权人的另一救济方式被论及。而这一原则适用标准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该原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很少被单独列为研究对象。笔者认为,我国破产法制应当借鉴这一原则调整这种因控制公司或其他与之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不公平行为所导致的失衡的利益关系,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以实现所有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本文将在考察该原则在各地区适用情形的基础上,对衡平居次原则适用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部分,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衡平居次原则的基本理论。主要对衡平居次原则的法律内涵进行了论述,根据民法、合同法、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了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并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这一原则的价值:体现了债权平等原则、实现了破产分配的实质公平、维护了公司独立法人制度。另外,本章还区分了衡平居次原则与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原则、合意居次、合同撤销、自动居次等相关法律概念,为全文界定了一个明确的研究对象。第二章考察了衡平居次原则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适用情形。本章对美国、加拿大、英国,我国台湾地区适用这一原则的情况进行的全面考察,并对其的适用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衡平居次原则最早产生于美国判例法,后为加拿大、我国台湾地区采用,而加拿大法院仅在有限的范围内考虑适用这一规则,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明确将这一原则规定在公司法的关联企业法一章,这与美国的做法不同。在英国,并没有衡平居次原则这一说法,但其不作为原则与该原则的适用法律效果类似。第三章分析了衡平居次原则适用的基本法律问题。本章研究了这一原则的保护范围、适用情形、适用要件、适用方式、法律效果,对这一原则适用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因为各地区对这一原则的适用标准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所以该部分大多是笔者在分析各地区适用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并提炼的一些个人观点。第四章阐述了衡平居次原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本章体现了对衡平居次原则适用研究的主要目的,通过分析该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应该引进这一原则,以有效保护破产清算中外部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