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以《民法典》第40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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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1条规定了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但是在2020年,《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中将此类规定修改为,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并需要履行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同时设立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的制度。也就是说,抵押期间,如果交易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作任何的约定,在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时候,就不需要再去征求抵押权人的同意,只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交易行为的发生即可。此项条文的出台,将我国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从抵押权人同意制度向抵押人自由转让转变。历年来,我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立法一直在不断地变化和完善,从一开始《民通意见》的限制转让模式,到最新的《民法典》的自由转让模式,反映出我国立法进程从限制向宽松的转变。本文以《民法典》第406条为切入点,通过四个章节进行研究和分析,以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为例,对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进行解读,以期寻找更加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充分发挥此项制度的优势,以此来使得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买受人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发挥抵押物的最大效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平稳有序地发展。论文主要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基于《民法典》的颁布,结合当前房地产经济发展现状及抵押担保制度的普遍应用,分析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买受人三方之间存在的权利竞合来提出本文讨论的重点问题。第二章是回顾和梳理我国从《担保法》到《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相关制度的历史演进,阐述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从严格限制到逐步放宽,又重新回到限制再到放宽的整个过程,结合国外立法例,针对不同国家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上的规定进行评论和分析,探讨当今社会我们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应当持有的态度。第三章是对《民法典》第406条进行解读,分析该条的规范理由和修改原理,肯定该条的修改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并指出该条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同时,例举几个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有关的真实案例,通过整理、分析,将同类案例的裁判结果进行对比,总结出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上,《民法典》第406条修改后将存在的困境,寻找对该条修正的意见建议,希望能让此条法律规范更好地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第四章是分析既有的救济机制,提出构造特别机制来实现抵押人、抵押权人、房屋买受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有效方式。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本身就具有各方利益的冲突性,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其最终目的,也是不动产抵押物实现其流通价值的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救济在不动产抵押物自由转让的前提下,需要更加合理有效的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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