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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同正犯,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在过失意思联络的支配下,各行为人之间承担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并且在相互利用、加功、与补充的情形下,合作实施足以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行为,由于行为人整体对注意义务的共同违反,从而引起危害结果出现的共同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之所以研究过失共同正犯,是因为它在以下情形的刑事责任认定中具有深远价值:囿于中国现行刑法第25条的明文规定,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一致认为共同正犯仅局限于故意犯罪,否则将不成立共同正犯,只能按照单独犯处理。这种将过失共同犯罪不分彼此地按照单独犯或同时犯进行笼统处理的做法,在因果原因力竞合情形中可以解决问题,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因果原因力结合情形,便成为它难以突破的理论困境。过失实行行为是行为人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系列能够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行为,过失行为也是具备实行行为性的。过失共同正犯问题的研究,以过失实行行为的分析与共同意思联络的验证为主线进行系统展开。中国刑法理论几乎都是在犯罪主观方面探讨过失犯罪的罪责问题,而过失犯罪行为本身的诸多问题却颇受冷遇。本文尝试从注意义务明确化、行为特征类型化、危险判断法定化三个层面阐述过失实行行为。共同注意义务是指法律明文规定或者职务、业务要求有特定注意事项的人,根据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产生的分工、协助等信赖关系,要求每个行为人不但要对自身职务、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要承担注意义务,而且也要对与自己活动有关的其他行为内容负有必要的监督、关注与扶持义务。过失共同正犯的本质在于二人以上在相互认识的行为基础上,彼此将对方的行为作为自己的行为,并且相互加功、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为实现特定的犯罪构成结果而形成的有机统一的共同意思整体。过失实行行为与共同正犯意思联络为寻求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带来了机遇:客观层面上,因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具备二人以上实施的足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共同实行行为;主观心理上,存在因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产生的共同过失,恰好契合共同正犯的本质。不过,本文将否定过失共犯的提法,因为所谓的“过失教唆”与“过失帮助”本身只是过失促成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值得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极个别情形下才可以将其作为特殊的间接正犯进行处罚。彰显过失共同正犯的观点,势必对大陆法系传统的共同犯罪制度产生致命冲撞,不利于刑法专业术语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抨击过失共同正犯的学说,固然能维护传统共同犯罪制度的“稳定性”与“合法性”,但却顾此失彼,牺牲了共犯理论应有的对行为人进行责任分配的立法要旨,致使相当一部分因共同过失引发的犯罪在看似完备的正统刑法体系内得不到正当合理解释,无法做到规范与事实、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针对这种两难境地,我们不得不在维护传统共犯理论的延续性与解决复杂共同犯罪问题的突破性之间寻求一个微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