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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也越来越普及,逐渐演变为每个家庭的普通消费商品。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接连不断的交通事故。在我国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人死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成为“马路杀手”,导致许多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给家庭、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虽然我们全社会为了遏制交通事故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我们的成效却不明显,其主要原因,除了政府管理上存在不足,社会交通安全意识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以及驾驶人员个人驾驶技术偏低等原因外,我们也不得不反思我们法律上出现的缺陷和不足。就笔者工作法院的辖区而言,交通肇事案在我院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约占2/7。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在办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子中,往往会在其定性上出现分歧,其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上。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叶某某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金某死亡这一真实案例进行简单的介绍。然后归纳出本文的争议焦点是:对叶某某是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还是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文的第二部分围绕着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在这部分笔者分别阐述了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罪中的加重情节——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这两个罪名的基本内容,并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间接故意)进行比较,发现这两者之间有严格的法律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两者混淆,否则不能准确地定罪和量刑。本文中第三部分笔者运用第二部分的法理知识对本案的定性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叶某某应该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叶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而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文的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建议,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在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上存在巨大的缺陷和不足,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很难准确的运用,不利于保障人权和维护法律的统一,并提出应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这一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