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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任何智力劳动创造,无论是技术发明还是艺术表现,人们所能感知的,都是某种信息。信息的创造和利用依赖于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当技术发展到某个阶段时,产生了相应的信息复制传播市场。为了鼓励信息的复制和传播,人们创设了一种特殊保护制度,赋予信息创造者和传播者一种类似有形财产的垄断权——版权。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不断地开发出更新、更快、更便捷的复制传播技术。在当今信息时代,信息从创造产生到被传播利用再到新的信息,这一系列过程大多是在无形的网络世界中瞬间发生的。但人们已经习惯了多年来“先授权,后使用”一对一的传统版权许可使用模式,除在版权法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形下,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利用其作品即可能构成侵权。这对数字环境下海量信息的更新和传播构成了一定的制度障碍,特别是使得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信息存储与传播职能愈发难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因此,旨在通过互联网促进信息的广泛传播,让社会公众获取更丰富的知识,由科技界、学术界、图书馆界等主体共同倡导的开放获取运动应运而生。信息是自由流通的,但这种自由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开放版权许可协议正是信息自由流通与版权垄断相互冲突、互相妥协的产物。开放版权许可协议不是要推翻替代现有版权制度,而是以版权法为基础,在尊重作者保留权利的前提下,突破版权垄断“到此为止”法则,鼓励信息自由,提升社会公众的信息利用权限。与传统版权授权制度相比,开放版权许可协议是一种从“保留全部权利”到“保留部分权利”的新型授权模式。本文首先研究了开放版权许可协议与版权制度的关系、适用背景、法律属性等基本理论问题,其次归纳了目前实践中开放版权许可协议的常见种类,重点梳理了其所包含的版权权利要素,并总结了我国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在应用开放版权许可协议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最终结论是,在充分尊重作者自由选择基础上,开放版权许可协议与现有版权许可制度并行,有利于促进知识传递和信息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