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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休谟1776年辞世一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近两百年的时间中,休谟主要被人们理解成为一个社会契约理论的破坏者和消极的托利主义者。但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在一大批学者的努力下,休谟政治哲学这种只善于破坏,而不善于建设的形象得到了彻底的扭转。休谟对于西方自然法理论的批判和重建,对商业社会“合法性”的辩护,对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阐释,以及他的政治哲学所包含的自由主义因素,都受到了西方学术界不同学者的关注。目前,休谟作为一个具有世界眼光的,复杂的,深刻的政治理论家形象已经得到了西方学术界的确认。近年来,我国学术界休谟政治思想研究的复兴也可以看成是西方政治思想研究兴盛的一种反映。 在借鉴和批判以上中西方学术研究成果,以及大量研读休谟的哲学、历史、政治、宗教、伦理、经济等著作的基础上,本文关注休谟的人性观与政治观之间的关系。文章认为,休谟是从社会个体“合作”与“互动”的视角来理解人类社会政治问题的,合作秩序的构成及其演化为休谟对历史以及当代政治的各种评论提供了理论基础。休谟是商业文明的著名辩护者,他的合作秩序理论也解释了商业社会相对于以往社会的进步性,为商业社会的政治治理以及人类政治秩序的演化与改良提供了理论上的说明。 为了论证以上观点,文章对休谟合作秩序理论从“逻辑”和“历史”两个维度进行了考察。前者论述了休谟关于人类合作秩序得以展开的结构以及合作秩序改良和完善的内在过程;后者则论述了休谟基于合作秩序理论对西方近代政治文明发展的解读以及他所参与的公共论辩。进行以上这种划分的理由在于,一方面,休谟是一个十分彻底的经验主义哲学家,另一方面,他又是一个拥有六卷本《英格兰史》著作的历史学家;他不但在抽象的层次上考察了人性的构成特质及其互动合作过程,而且还基于此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发展历程进行了考察与评论。基于以上思考,本文也在结构上分成上、下两篇进行论述。 上篇“合作秩序的逻辑剖析”,主要论述休谟合作秩序理论的逻辑结构,它包含“合作秩序展开的结构”以及“合作秩序的演化与完善”两个方面的内容。休谟认为,人类行为的情感与信念特征决定了人们之间良好的社会合作应当在正义规则的基础上展开。但正义规则若在复杂的大规模社会中得到扩展,则必须借助于政治权威的支持。人类社会合作最为重大的挑战是根植于人性之中的派系倾向,这种倾向是如此强烈,以至于人们无法通过“道德”的方式进行约束。因此,良好的政治治理应当采取“合作博弈”的“制度政治”形式。休谟认为,虽然人类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上可以发现文明社会的构成原则,但他并不主张以建构主义的方式推动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会受到该社会人们的利益及信念状况的制约,良好的改革应当根据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审慎地加以推动。 下篇“合作秩序的历史呈现”,主要叙述休谟对西方合作秩序生成的历史考察及其相关论辩。休谟认为,西方政治在近代商业发展的作用下经历了非常多的改良和进步。不过,只有英国通过1688年革命成功建立起了一种自由的合作秩序。在当时的西方思想界,古典共和主义、基督教思想家、普通法思想家等尚不能理解这种新的政治秩序,他们对古典共和国、封建宪制及基督教政治体系进行了浪漫主义的美化。为了纠正这些错误的理论认识,休谟一方面在他的《英格兰史》中论述了英国自由合作秩序的形成过程,揭示出这种自由秩序形成的各种障碍及条件,另一方面他又特别对合作秩序形成中的两个思想威胁,即古典共和主义和伪宗教进行了批判。休谟认为,这两种思潮在合作秩序的改良与完善的过程中有着很大的危害,应当让人们认识到它们的错误之处。 从政治思想发展的角度来说,休谟超越了霍布斯,将构建社会秩序的中心规则由“权力”置换成为“正义规则”,从而为市民社会的成长提供了理论上的说明。他的思想通过麦迪逊等人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立宪,至今仍然能为人们思考社会合作问题提供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