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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文物蕴含的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经济社会意义以及独特的政治外交角色日益凸显。我国失散海外的文物不仅数量巨大,珍贵程度也难见其二,大量流失文物中不乏珍品孤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积极地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流失文物的国际追索,其中,民事诉讼途径虽面临一定的困难,但无疑是最具普遍性与可借鉴性的途径。伴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断推进,我国流失文物的追索工作目前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亟需探究和解决。本文以我国追索流失文物的冲突规则为选题,在深入学习借鉴国内外研究资料及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试图论证在目前我国追索流失文物诉讼中法律选择规则的局限性及成因。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写作中结合了具体案例进行说理和分析,同时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力图从较为全面的角度、深入的层次和系统的视角地探讨我国通过国际诉讼追索流失文物所面临的冲突规则问题。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流失文物追索冲突规则的现状以及问题。我国文物的主要流入国之间就影响文物返还的实体法律制度(识别、主体资格、取得时效、消灭时效、善意取得等)存在严重的法律冲突,不仅具体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根本倾向也不尽一致。在此背景下,冲突规则就成为我国文物追索诉讼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究竟依据何种法律选择规则,确定哪一国家的国内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就成为影响追索结果的关键因素。如果在文物现所在地提起诉讼,目前我国文物主要流入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依据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确定案件的准据法,但在文物返还争议领域这一规则具有相当的局限。目前也存在适用其他规则的尝试,但也有一定局限。如果在我国法院提起涉外民事诉讼,我国自身的相关冲突规则也有其不足。第二章以我国文物流入国冲突规则局限的成因为主要内容。首先,确定性作为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最核心的优势,使得其较之于“动产随人”相比能够更好地促进商品流通,保障交易安全。但在文物追索中,其确定性不仅不能促进流失文物的返还,反而还会给跨国文物犯罪集团提供“文物漂洗”的途径。其次文物追索问题上,我国作为文物流出国与文物流入国的国家利益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部对立和冲突,在流入国法院适用“政府利益分析说”、完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来源国法规则确定案件的准据法时,因三种规则均赋予流入国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流入国法官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适用本国法律的倾向性,不利于我国流失文物的追索。最后,文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与一般意义上流通中的无差别类型化商品相比,具有特殊的文化属性,这种文化属性的理解与认定会受到历史背景、宗教信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国内法对文物的定义和文化属性的理解不同,因不直接使用外国公法的原则,我国文物主要流入国往往并不会直接使用我国文物保护立法关于文物的认定标准和禁止部分文物出口的规定,主权原则在文物追索诉讼中保护了流入国对于文物的控制,但却实质上忽视了我国与流失文物之间特定的文化联系。第三章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文物返还诉讼冲突规则局限的成因。首先,目前我国缺乏对原所有方进行诉讼追索的支持机制。其次,动产纠纷领域传统的冲突规则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重视商业交往的便利性,但文物与一般动产相比,还附着有特殊的团体人格利益,具有不可让渡性,这种天然的不一致难以调和,就导致传统冲突规则在我国文物追索领域的僵化,因此我国需要针对文物追索规定特殊的冲突规则。而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立法者似乎尚未给予这一问题足够的关注,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涉及我国文物追索领域的冲突规则。因此,如我国文物原所有人在我国提起追索诉讼只能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一般规定,即该法37条,但这一条扩大的意思自治不仅难以发挥实际作用,还可能会给我国法院和追索方带来外国法查明的困难,同时该条文也存在逻辑混乱与语义模糊等问题。因此,笔者在第四章提出本文的应对方案与完善建议。因目前各国政府缺乏足够的利益作出承诺并进行国际合作,对于我国而言短期内推动世界范围内文物追索冲突规则的统一优化十分不切实际,因此对于流入国冲突规则的局限,本文主要着眼于如何优化我国的应对方案。首先,如果我国追索方在国外提起诉讼,应当借鉴伊朗等其他文物追索国的经验,通过充分说理和主张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来争取对我国追索方有利的判决。其次,建议我国尽快建立原所有人追索诉讼的国家或社会支持机制,并修正我国《文物保护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针对文物追索诉讼规定特殊的冲突规则,该规则应以来源国法规则为主导,同时设置例外情况对其予以限制,这样不仅能够促进我国流失文物的返还,也在一定程度上适度地保护了善意购买人的利益,较好地平衡了我国文物追索中灵活性与可预见性的需求。我国是传统的文物流失大国,如何促进流失文物的返还对我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我国和其他文物资源国的追索实践,阐述了我国面临主要流入国冲突规则局限的应对方案,以及就我国如何推进国内冲突规则立法的完善提出具体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流失文物的返还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