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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政策,推动“三网融合”不仅有利于我国信息通信领域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普通民众从中获益。国务院和各部委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推动“三网融合”,希望借助于此次技术上的革新加快我国科技和经济上的发展速度,更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从“三网融合”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看,垄断成为了阻碍这一进程的巨大障碍。广电、电信等行业的运营者在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占据了市场的绝对优势地位,其所带来的规模经济在改革初期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这些在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运营商运用自己已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掠夺,设置进入壁垒,破坏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极大的阻碍了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故而需要竞争法的进入,对市场进行规范引导。“三网融合”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与普通的行业有类似之处,也有着自身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我们在对这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需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规的精神,将严格执法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综合考量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三网融合”将对我国的信息产业带来巨大的影响,行业格局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在一个产业形成的初期,竞争法就能参与其中,积极规范与引导该产业的发展,这不仅体现了竞争法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这种模式对于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也是我选择该问题进行研究的初衷之一。国外的“三网融合”已经开展了较长的一段时间,竞争法的适用也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参考借鉴国外的经验是一条可行之路。在立法技术及相关制度层面,可采纳美国、欧盟等国的做法与经验,充分发挥我国的后发优势。但在借鉴之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在市场经济发展时间并不长,尚未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的情况下,不可盲目照搬外国经验,需有所取舍。国内从竞争法角度对“三网融合”进行的研究与探讨相对还较少,但随着近年来反垄断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一大批典型案例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2011年年底的“电信联通案”充分体现了现阶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相关市场上的危害,同时,这起案件也表明了国家严格执行《反垄断法》,推动“三网融合”的决心。在这一背景下,对于“三网融合”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研究就更显重要。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三网融合”的概念、层次及其在我国的发展进程,重点分析了“三网融合”相关行业垄断性质的变化及竞争法在该领域的适用。第二章介绍了“三网融合”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要类型和影响,并结合“电信联通案”从我国现有《反垄断法》的角度对这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对这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难点,包括法规冲突、适用除外制度缺陷、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必需设备理论缺乏和政策不协调等几个主要问题。第四章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欧盟在“三网融合”过程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的经验。第五章结合之前对于国内“三网融合”的分析和国外的可借鉴经验,从竞争法角度对完善竞争法,推进“三网融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