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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激情犯罪”不断涌现,特别是类似药家鑫事件的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无论是学界还是社会大众对激情犯罪展开了激烈的探讨。首先,且不论药家鑫事件是否构成激情犯罪,仅从激情犯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来看都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正确解读。其次,且不说大众对于激情犯罪的理解,纵观目前刑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围绕激情这个因素与量刑的关系加以探讨,认为激情因素是从轻量刑的依据。而为了解决与犯罪学中对激情犯罪定义的矛盾,刑法学者建议在刑法的框架之内将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作为其构成要件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对激情犯罪的曲解,重新构建定义也实乃多此一举,解决激情犯罪的量刑问题,现有的量刑原则即可解决。再次,司法实践中对于激情犯罪的从轻量刑是基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这个情节判断的,但对于过错程度的认定又缺乏统一可行的标准。综上,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基本概念入手逐步解读激情犯罪以正视听。同时,笔者认为在当下研究激情犯罪也是切实可行的。首先,犯罪学作为研究犯罪的学科包罗各种犯罪现象,对于激情犯罪也已形成了成熟的理论体系,许多可加以借鉴。其次,可以从心理学的角度正确理解激情等概念。激情犯罪正是由于激情而特殊,因此对于激情的正确理解相当重要,激情作为情绪的一种正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另外,现有的刑法条文对于激情犯罪的量刑已有被害人重大过错的量刑情节的规定,只是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但至少明确了研究激情犯罪量刑的起点。本文中,笔者是以激情犯罪的概念为起点探讨其法律惩处与社会预防。正确认识激情犯罪应从正确理解激情开始,因此第一章重点介绍了情绪、激情的概念以及激情犯罪的特征从而与其它犯罪相区别。第二章着重论述了激情犯罪的原因,目的是为在研究犯罪惩处和社会干预中能做到有的放矢,起到更好的预防作用。第三、四两章皆是探讨激情犯罪的预防,也是本篇文章的重点所在。笔者认为,刑法的研究重点是对罪犯的定罪量刑,犯罪学则侧重于犯罪现象的研究和预防,而激情犯罪的研究意义在于预防,且这种预防既包括法律惩处也包括社会干预。因此,本文对于激情犯罪的法律惩处和社会预防的探讨也应结合刑法和犯罪学的不同特点和侧重点加以借鉴。在论及激情犯罪的法律惩处方面,重点从刑法的角度加以理解。激情并不是量刑的考虑情节,而应视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而定。为了保证量刑公正公平,笔者认为应将这一情节法定化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细化。在论及激情犯罪的社会预防时,重点从犯罪学的角度加以考虑,针对不同原因的论述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实现更佳的预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