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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态决定社会文化,社会文化决定社会态度。因而,不同社会形态下的性文化和性态度也不同。长期以来,人们以异性恋为常态,以同性恋为非常态。同性恋作为性边缘群体,是从古至今、自内而外存在的社会现象。随着各国同性恋者争取自由、平等权利,实现婚姻诉求运动的发展以及各方力量的博弈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日渐突出。婚姻一直都是件复杂的事,若是同性婚姻,则更为复杂。与异性婚姻相比,同性婚姻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法律问题。
同性恋(Homosexuality)是古今中外皆存在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有关同性恋现象的记载很多。人们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接受态度从宽容到罪孽,再到病态,直到正常的历史演变,因各国各地区而异。关于同性恋的概念具有多种说法,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对同性恋概念的研究,表明了人类对同性恋现象认识的发展变化。一般认为同性恋的成因有本质论( essentialism )、建构论(constructionism)和交互式理论(interactive theory),但目前对同性恋成因的研究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由于同性恋成因的不同论说,会影响到人们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断和认识,因而,关于同性恋成因的研究和讨论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与传统社会不同,传统社会背景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主要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主力军;现代社会条件下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就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形式,但婚姻关系仍然是个人生存和社会责任的纽带。婚姻形式的发展须适应和符合当前社会的需要和价值,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同样应被视为社会进程的一部分。婚姻是人类社会繁衍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文明发展的纽带,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调整。截止2019年5月,已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从其立法规定和司法判决中保障同性恋者的法律权利和法律地位,对维护其人格尊严,实现其身份平等,保护其财产权利起到了里程碑意义,但也引起了新的问题和忧虑,使得人们重新审视自由与秩序、个人与社会、道德与法律、婚姻家庭传承与变革以及人生价值等一系列重大关切问题。
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性婚姻尤其是同性婚姻合法性问题,既要立足于现代社会的变革发展,又要考虑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同性婚姻不仅是法律规范,也是社会制度。同性婚姻合法化深受各个国家和地区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同性婚姻合法化还是不同法律价值和不同社会利益权衡下的产物。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仅要符合社会现实状况,也要满足个人自由、平等权利的法律追求。同性婚姻作为同性恋者的诉求,是同性恋者争取法律上的自由、平等权利的产物。同性婚姻符合性自由选择和性权利保护的目的。从价值角度来讲,同性婚姻是基于个人自由选择婚姻形式的追求;从权利角度来讲,同性婚姻是基于权利平等的法律观念;从法律层面讲,同性恋者都有追求美好家庭生活的平等权利,也有要求法律保障他们基本生活方式选择的自由。同性婚姻合法化或是在同性恋者有组织的权利运动的促发下,或是在政治核心力量即政治权力的博弈下,又或是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司法判决的影响下实现的。因各国各地区实际情况的不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社会基础也不同。
面对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主要有反对和支持两种声音。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有:同性婚姻不符合道德要求和宗教教义;同性婚姻反而弱化了性自由权;同性婚姻颠覆了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同性婚姻不利于社会繁衍;同性家庭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且易导致艾滋病的传播。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表现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社会认同得以提高;婚姻的形式是多样的,并非是唯一的;同性恋者也需要平等的婚姻权;婚姻与生育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同性家庭不利于子女成长没有确切的依据;允许同性婚姻或可降低艾滋病的传播。从上述可知,同性婚姻反对者与同性婚姻支持者之间展开了无数次激烈的理论交锋,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展开的辩论一直持续到今天。同性婚姻反对者与同性婚姻支持者之间各持理由,是各国、各地区有关同性婚姻立法规定的重要参考,然,同性婚姻合法化与否需多方面权衡和博弈。同性婚姻合法化要综合分析、全面考量,既要分析它带给社会的积极进步,又要斟酌它造成社会的消极影响。
婚姻的本质是社会和个人之间通过婚姻关系来分配社会责任的一种机制。婚姻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不管是同性恋者还是异性恋者,都应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同性婚姻法律关系中还包括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是一种基于有效合法的婚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关系在有些国家被看做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在现代法律体系下,父母子女关系不仅仅是抚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精神慰藉、情感满足的源泉,在此基础上还延伸出了生育权、代孕权、收养权等一系列权利。迄今已经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中有部分国家和地区赋予了同性婚姻家庭与异性婚姻家庭相同的收养权,还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同性婚姻家庭是否会给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持保留态度,并在立法上予以审慎处理。另外,同性婚姻尽管已经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合法化,但仍然存在着许多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同性婚姻法律制度的实施,任重而道远。因此,许多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和地区,都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的立法中规定,婚姻是男女结合、一夫一妻制,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规定和同性婚姻制度规范尚留空白,同性恋者之间的人身权、财产权、生育权、收养权、扶养权、继承权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从立法上给予同性恋者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尽管目前我国同性恋人群已然很庞大,但与其配套的相关立法体系依旧不完善,这也是对同性恋者人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失现状。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规范,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提及,这与国际大环境中日渐引人重视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现象相脱节。我国与各国各地区都处在全球化日益发展和不断融合的进程中,已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将会对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产生冲突和挑战。因此,需要立足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研究和借鉴域外对同性婚姻及其有关问题的理论研究、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弥补和完善我国在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方面规定的空白和不足。基于此,对我国在解决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时的建议是:兜底适用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谨慎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予以适用;完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有关涉外同性结婚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同性离婚的条件及效力、涉外同性夫妻关系、涉外同性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
一种新的社会制度的改变和建立,将路途漫漫,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对同性恋现象的分析、同性恋者权利保护的认识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实现也是如此。当今中国正逐渐走向现代化、多元化、人权化时代,社会的评价、法律的规制等都会对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产生影响。我国目前也同样面临着因同性恋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由于中国封建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同性恋问题仍受传统婚恋观的影响。我国同性恋群体人口庞大且基本上处于半公开状态。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对同性婚姻立法规定仍旧空白,但,随着已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和地区的增多,也促使我国开始从道德和法律层面关注和深思同性恋问题。从我国同性恋权利保护现状分析来看,尚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传统性观念影响、性倾向歧视、恐同现象、形婚问题、艾滋病防治等,综合我国同性婚姻发展进程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我国同性恋权利保护立法进程建议:重新认识我国同性恋者的诉权;制定反性倾向歧视法;明确“婚姻”的内涵和外延;适时考虑同性婚姻合法化;完善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规定等。事实上,已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对我国国内同性婚姻法律制度构想,还需要在国际私法层面对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进行完善,以解决法律冲突,促进我国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发展。
同性恋(Homosexuality)是古今中外皆存在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有关同性恋现象的记载很多。人们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接受态度从宽容到罪孽,再到病态,直到正常的历史演变,因各国各地区而异。关于同性恋的概念具有多种说法,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对同性恋概念的研究,表明了人类对同性恋现象认识的发展变化。一般认为同性恋的成因有本质论( essentialism )、建构论(constructionism)和交互式理论(interactive theory),但目前对同性恋成因的研究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由于同性恋成因的不同论说,会影响到人们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断和认识,因而,关于同性恋成因的研究和讨论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与传统社会不同,传统社会背景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主要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主力军;现代社会条件下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就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形式,但婚姻关系仍然是个人生存和社会责任的纽带。婚姻形式的发展须适应和符合当前社会的需要和价值,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同样应被视为社会进程的一部分。婚姻是人类社会繁衍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文明发展的纽带,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调整。截止2019年5月,已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从其立法规定和司法判决中保障同性恋者的法律权利和法律地位,对维护其人格尊严,实现其身份平等,保护其财产权利起到了里程碑意义,但也引起了新的问题和忧虑,使得人们重新审视自由与秩序、个人与社会、道德与法律、婚姻家庭传承与变革以及人生价值等一系列重大关切问题。
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性婚姻尤其是同性婚姻合法性问题,既要立足于现代社会的变革发展,又要考虑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同性婚姻不仅是法律规范,也是社会制度。同性婚姻合法化深受各个国家和地区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同性婚姻合法化还是不同法律价值和不同社会利益权衡下的产物。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仅要符合社会现实状况,也要满足个人自由、平等权利的法律追求。同性婚姻作为同性恋者的诉求,是同性恋者争取法律上的自由、平等权利的产物。同性婚姻符合性自由选择和性权利保护的目的。从价值角度来讲,同性婚姻是基于个人自由选择婚姻形式的追求;从权利角度来讲,同性婚姻是基于权利平等的法律观念;从法律层面讲,同性恋者都有追求美好家庭生活的平等权利,也有要求法律保障他们基本生活方式选择的自由。同性婚姻合法化或是在同性恋者有组织的权利运动的促发下,或是在政治核心力量即政治权力的博弈下,又或是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司法判决的影响下实现的。因各国各地区实际情况的不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社会基础也不同。
面对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主要有反对和支持两种声音。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有:同性婚姻不符合道德要求和宗教教义;同性婚姻反而弱化了性自由权;同性婚姻颠覆了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同性婚姻不利于社会繁衍;同性家庭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且易导致艾滋病的传播。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表现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社会认同得以提高;婚姻的形式是多样的,并非是唯一的;同性恋者也需要平等的婚姻权;婚姻与生育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同性家庭不利于子女成长没有确切的依据;允许同性婚姻或可降低艾滋病的传播。从上述可知,同性婚姻反对者与同性婚姻支持者之间展开了无数次激烈的理论交锋,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展开的辩论一直持续到今天。同性婚姻反对者与同性婚姻支持者之间各持理由,是各国、各地区有关同性婚姻立法规定的重要参考,然,同性婚姻合法化与否需多方面权衡和博弈。同性婚姻合法化要综合分析、全面考量,既要分析它带给社会的积极进步,又要斟酌它造成社会的消极影响。
婚姻的本质是社会和个人之间通过婚姻关系来分配社会责任的一种机制。婚姻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不管是同性恋者还是异性恋者,都应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同性婚姻法律关系中还包括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是一种基于有效合法的婚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关系在有些国家被看做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在现代法律体系下,父母子女关系不仅仅是抚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精神慰藉、情感满足的源泉,在此基础上还延伸出了生育权、代孕权、收养权等一系列权利。迄今已经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中有部分国家和地区赋予了同性婚姻家庭与异性婚姻家庭相同的收养权,还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同性婚姻家庭是否会给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持保留态度,并在立法上予以审慎处理。另外,同性婚姻尽管已经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合法化,但仍然存在着许多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同性婚姻法律制度的实施,任重而道远。因此,许多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和地区,都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的立法中规定,婚姻是男女结合、一夫一妻制,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规定和同性婚姻制度规范尚留空白,同性恋者之间的人身权、财产权、生育权、收养权、扶养权、继承权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从立法上给予同性恋者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尽管目前我国同性恋人群已然很庞大,但与其配套的相关立法体系依旧不完善,这也是对同性恋者人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失现状。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规范,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提及,这与国际大环境中日渐引人重视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现象相脱节。我国与各国各地区都处在全球化日益发展和不断融合的进程中,已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将会对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产生冲突和挑战。因此,需要立足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研究和借鉴域外对同性婚姻及其有关问题的理论研究、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弥补和完善我国在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方面规定的空白和不足。基于此,对我国在解决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时的建议是:兜底适用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谨慎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予以适用;完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有关涉外同性结婚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同性离婚的条件及效力、涉外同性夫妻关系、涉外同性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
一种新的社会制度的改变和建立,将路途漫漫,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对同性恋现象的分析、同性恋者权利保护的认识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实现也是如此。当今中国正逐渐走向现代化、多元化、人权化时代,社会的评价、法律的规制等都会对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产生影响。我国目前也同样面临着因同性恋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由于中国封建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同性恋问题仍受传统婚恋观的影响。我国同性恋群体人口庞大且基本上处于半公开状态。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对同性婚姻立法规定仍旧空白,但,随着已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和地区的增多,也促使我国开始从道德和法律层面关注和深思同性恋问题。从我国同性恋权利保护现状分析来看,尚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传统性观念影响、性倾向歧视、恐同现象、形婚问题、艾滋病防治等,综合我国同性婚姻发展进程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我国同性恋权利保护立法进程建议:重新认识我国同性恋者的诉权;制定反性倾向歧视法;明确“婚姻”的内涵和外延;适时考虑同性婚姻合法化;完善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规定等。事实上,已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对我国国内同性婚姻法律制度构想,还需要在国际私法层面对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进行完善,以解决法律冲突,促进我国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