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催生了许多需要跨国承认与执行的涉外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既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又牵涉一个国家司法主权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复杂问题。由于各国分歧长期存在,统一的、具有普遍性效力的判决的跨国承认与执行的约束机制始终没有达成,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从各自内国法角度出发,在本国民诉法或外国判决承认执行法里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进行规定,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也均在此着力,却忽视了这一问题的另一方面,即研究本国判决怎样才能更好的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这一问题。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跨国承认与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我国民诉法仅在280条对涉外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了规定,更无任何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涉外判决“难执行”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本文分为四部分,内容编排上采取层层递进的模式。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即我国涉外判决难以得到外国承认与执行。涉外判决难以得到外国执行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仅我国存在。接着介绍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在外国承认与执行的现状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二部分主要分析解决判决“执行难”这一问题的必要性。笔者将国际社会在判决的跨国承认与执行领域长期实践中总结的四种理论学说,即“礼让说”“既得权说”、“一事不再理说”、“债务说”,加以提炼分析,总结出解决判决的跨国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意义。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实际案例出发,对存在“执行难”这一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内容上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对判决本身要取得域外效力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加以分析,以七要件说为基础依次分析了适格管辖权、程序公正、判决终局性、不存在诉讼竞合、判决合法取得、准据法适用适当、不违背执行国公共秩序等七个基本条件;第二层是在假设判决已符合基本要件的前提下分析被请求执行国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和多边国际公约、互惠原则对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影响。第四部分则是本文的落脚点,笔者从六个方面出发对问题的解决提出的思考与建议,既包括对判决本身的建议,例如确保我国判决的终局性,积极应对外国的公共秩序审查等;也包括对国内立法的建议:完善现有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弥补法律漏洞;以及对国家间互惠行动、司法协助统一化运动的建议,例如以大国的包容心态迈出“互惠”第一步,推动国家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统一化运动。第五部分即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在系统总结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涉外民事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提出本文的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