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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中的一种崭新理论。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它在国际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赞同和支持,被认为较好地克服了传统国际私法的种种不足,更好地适应了日益复杂的国际民事经济关系的要求,代表着国际私法未来的方向。因而研究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丰富和发展各国国际私法制度(尤其是冲突法制度),推进法治国家的历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文章阐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历史沿革及其产生原因。文章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早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中已初露端倪,经过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冲突法革命的洗礼,在美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推动下逐步形成,并在1971年里斯编纂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得到全面的阐述,至此,最密切联系原则正式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原因和哲学思想根源,也深受冲突规范自身矛盾运动的影响,是内外因协同作用的结果。 其次,文章阐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外各国的不同运用。文章首先分析了各国接受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程度和范围的不同,指出各国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方式大致有三:一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性履行”方法;二是英美法系国家,由法官权衡各种相关连结因素,以找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法律的灵活方法;三是1986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所规定的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固定标志结合运用的方法。同时,文章分析了我国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表现出的特点,即适用范围广、层次多、特征性履行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相结合的运用方式。文章结合我国运用该原则的优缺点,就完善我国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最后,文章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利弊得失,并就如何合理利用、正确把握最密切联系原则,提出自已的看法。文章指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具有灵活性、明确性、公正性等优点的同时,又表现出确定性不够、主观性因素影响太大、政府利益往往凌驾于当李人利益之上等缺点。因此,必须辫证地认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作用,适度地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做到兴其利,除其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