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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严重地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面对这一犯罪的复杂性和高发率,从理论上澄清有关疑点,从而充分指导实践,对于有效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发生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交通肇事逃逸概述:笔者首先对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含义及性质进行界定,然后用比较和历史的方法,介绍了域外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实践,最后回顾了我国新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第二章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首先、在主观方面,要准确把握行为人在逃逸时的主观认识和主观目的;其次、在客观方面,要准备把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就要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逃逸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还要把握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最后、准确把握交通肇事逃逸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章为交通肇事逃逸中自首的认定与处理: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以及自首的条件,直接影响到肇事后逃逸对自首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条件应严于其他犯罪,且在逃逸后自首的问题上也要区别对待。第四章为交通肇事逃逸中共犯的认定与处理:交通肇事后,相关人员指使肇事者逃逸是否引发共犯问题,也是学界争论的焦点,笔者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入手,分析该解释的利弊并提出设立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罪。
本文在论述过程中,笔者结合现行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引用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典型案例加以说明,以期使交通肇事逃逸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更为清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