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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起源于司法判例和各种学说的附随义务,逐渐被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附随义务也做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合同法由追求形式正义转向了追求实质正义,附随义务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附随义务的不确定性等特点,理论界对该制度并未形成深入统一的共识,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运用尤其是对违反附随义务责任认定上,分歧较大。本文通过对附随义务起源发展的论述,综合各国附随义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界定了附随义务的概念、特征和内容,并重点研究了如何认定违反附随义务责任。全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附随义务的起源与发展。介绍了合同附随义务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以及相关国家的立法规定,选取了罗马、法国和德国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附随义务概念的界定。通过比较分析。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提出了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负担的除给付义务之外为完成给付利益以及顾及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义务。并对与附随义务类似的概念进行了比较,本文认为附随义务是合同履行中的义务,不应该包含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其与给付义务有着区别,同时附随义务不以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必要;第三部分是附随义务的特征与内容。附随义务具有附随性、不确定性和广泛性。主要内容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第四部分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责任的认定。首先界定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为违约责任,并着重分析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责任的要件:损害的发生、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和推定当事人有过错。在上述四个要件中,损害分为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非财产上损害也应该得到违约赔偿;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构成不完全给付,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判定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推定当事人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