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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明显的改变,其中,“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往仅用于少年司法试点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被推广到缓刑裁量中,逐渐成为缓刑裁量时判断“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手段。但散佚于法律法规之间的只言片语并不能满足该制度在缓刑适用中的推广化需求,统一性规范的缺位让社区影响评估的施行无章可循。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规定和地方具体做法的考察,展示缓刑适用中一个完整化的社区影响评估制度全貌,并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全文约三万五千字,分五个部分对我国缓刑适用中的社区影响评估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了社区影响评估制度与缓刑适用的搭配背景,社区影响评估制度的内涵,以及与少年司法中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联系和区别等问题,为下文中我国现行社区影响评估制度在缓刑适用中的运作考察提供了铺垫。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目前我国缓刑适用中的社区影响评估制度考察,这种考察主要是通过比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部分省市的具体细则来完成的。该部分对社区影响评估的具体适用,评估涉及的相关主体,调查评估的要素,评估程序,结论的审查与采信,评估的监督,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多个环节都进行了介绍与梳理。第三部分为问题分析,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该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结合四川省J市社区影响评估的实地调研结果,对目前我国缓刑适用中社区影响评估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剖析。在统一性规范缺位这一大背景下,本文分别分析了社区影响评估制度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以一定的实证结果进行印证。包括:实践中因该制度无强制性设置而导致的适用随意性;目前的经常居住地适用原则难以改善外来人口缓刑率低的问题;评估中涉及的主体设置混乱;调查评估内容的设计没有针对性,结论过于格式化;某些环节的设置不科学,导致评估结论的准确性降低;评估监督不配套;实践中评估的功能出现偏差,评估被“挪为他用”;评估结论本身的法律性质不明等问题。第四部分为完善建议。在明确统一性规范的必要性这一大前提下,对第三部分中论证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例如,增加强制性适用规定,降低社区影响评估制度操作的地域差异,同时将“需要调查其所居住社区影响”这一条件具体化,力争在评估中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取消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的适用限制,保障外地犯罪人的适用平等;完善相关主体,做到分工明确,权力均衡;区别化设计调查评估内容,使评估结论体现犯罪人的差异性;通过对调查对象的合理设置、对评估结论的审核严格等方式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完善评估监督体制;增加专项资金投入让评估功能正轨化;明确评估结论的非证据性质,但建议将其比照证据形式进行庭审展示与质证。第五部分为结语,总结了本文的研究短板,指出:无论是本文的研究,还是缓刑适用中的社区影响评估制度本身,都处于“学步”的初期,仍需要持续的关注和努力,才能解决源源不断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