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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控制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以减轻债权人在权利存在或权利受损害的不确定性得到解决前的一段时间内遭受权利被侵害的风险。但为了保障债务人权益,财产保全制度同时规定了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被申请人享有复议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对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法律只在《民事诉讼法》中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对“申请错误”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至于何种情况下申请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为何都语焉不详。由于财产保全程序的广泛适用,司法实践中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逐渐增多,因而本文拟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详尽的论述,力争在侵权责任法的范畴之内找到解决该问题的办法。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五种类型,包括:没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申请财产保全的价值范围过大、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错误、法院驳回申请人起诉或者申请人败诉、申请人未于法定期间起诉等。但申请保全错误未必就一定存在着损害赔偿责任,还必须从责任构成的要件来进行逐一分析,从而判定在申请错误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该明确的是,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对于被申请人可以得以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法律基础,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四: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过错、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一般侵权责任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因为该类案件是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发生的,还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认定构成要件时要根据案件事实做具体的分析和判断,尤其是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认定上要坚持个案认定,排除那些与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并无相当因果关系,以及虽然属于申请错误但申请人主观上并无过错的情况。还应当注意的是,不能以申请财产保全案件的判决结果来判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存在的唯一标准,毕竟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司法干预的结果,除恶意申请的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往往有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申请人基于一定的理由认为其对被申请人享有权利,在申请保全之初是无法预见到案件的审判结果的,如果认为已决案败诉或者不享有实体权利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对于申请人的行为课以了较高的注意义务,打破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并且申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不能完全通过判决结果来确定,一项诉讼请求如果未获法院支持或者没有全部获得法院支持就没有合理性这种逻辑是不能成立的。另外,财产保全担保是一种诉讼法律行为,与私法上的担保不同。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担保人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时也应当承担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共同侵权责任,申请人与其保全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