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规划的性质及其实施中的公民权利保障研究——以新公共服务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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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崇尚效率的理念指导下,我国城市化与现代化的进程呈现出不断加快的趋势。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加速与经济的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却是大量社会问题的出现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这些都迫使我们去关注城市化的龙头,城市规划所出现的问题。行政管理学中的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行为要以公民权利为中心,将自身职能定位于提供公共服务上。本文就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中以公民权利为中心的视角对城市规划进行分析,提出了城市规划的本质及这种本质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并且基于这种标准分析出了我国城市规划中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城市规划发挥着引导城市发展方向与分配城市空间资源的作用,一个合理配置了空间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才是一个实现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城市,这也是公民权利可以在城市化的时间与空间中得以实现的首要因素。终极意义上的城市规划就是实现了公民主导城市化进程地位的城市规划,在这一过程中,公民掌握了城市规划的决策权,实现了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了现代化与城市化的进程可以充分按照公民而非政府或市场的意志来进行。   在当代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法治是确保公民权利的首要因素,因此探讨城市规划的法治内涵是对城市规划进行变革,以保证公民权利的根本措施,这在国家重视城市规划乃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中深刻地体现出来。只有确保城市规划的法治性质,才能保证城市规划的严肃性,通过审批、监督、司法审查、行政诉讼等各种机制来防止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随意地制定、修改城市规划,造成城市的不合理发展从而损害公民权利。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催动下的城市化,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城市规划的职能,而还是囿于计划体制下的职能定位,就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城市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也容易造成公民权利在时空间上实现的不均衡。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充分地探讨城市规划的治理属性,实现城市规划从政府控制向发挥治理功能的方向转变,通过转变职能、改革政府管理体制等各种措施实现城市规划的治理性质。只有治理理念下的城市规划,才能在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城市的可持续与健康的发展,实现城市规划对现代化与公民权利的规划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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