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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包括引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又分为四章。 引言简要论述了在推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对法官提出了实现职业化的要求。而在我国,职业法官的观念未被普遍接受,法官职业化体系还未完成。 正文第一章阐述了推动法官职业化的原由。首先,审判权的权威性、中立性、公正性特点要求实现法官职业化。其次,职业化是实现司法独立的有效途径。独立的司法是实现正义与理性的基本要求,而独立的司法力量离不开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第三,职业化是实现司法活动专业化的需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司法从各项事业中独立出来,形成专门的职业,这就对法官群体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通过推动职业化,法官拥有了行使审判权所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第四,职业化有利于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官活动的非个性化体现在他们有着共同的法律评价标准和共同的法律认识方法,要求法官的价值标准、行为标准具有同质性,形成职业共同体。职业化有利于法官同质化思维方式的形成,从而体现法律的确定性和类似案件判决的确定性。第五,职业化有利于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法官在裁决争议时的重大职责和对案件拥有的决定权要求法官具有高度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因此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而法官的职业道德不是形成于社会中,而是形成于高度职业化的法官群体中。 <WP=4> 正文第二章分析了职业化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包括: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本身隐藏着公平、正义的价值,法官要有一种捍卫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树立崇法的信念;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判断是非并将法律适用于依证据认定的事实,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对于法官判断证据和事实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语;同时,法律的技术理性常常会使法官逐步脱离市民社会,远离群众,缺乏亲和力,改变这一状况要求法官具有一般的生活经验;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如何正确援引法律和行使自由裁量权则对法官的良知提出了要求;最后为了防止法官行使的权力不受侵蚀,法官应保持适度的超然性,培养独立精神。 正文第三章介绍了我国法官职业的现状。我国的法官职业化是发生在我国特殊背景下的职业化,这个过程还远未完成,主要体现为法官不独立及法律知识不起主要作用。 正文第四章提出了实现我国法官职业化的途径。这些途径包括:一、改革目前的法官体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的损害;二、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官选任制度,提高法官任职标准;三、鼓励民众对司法的适当参与,体现法治与普通人日常生活的内在关联,防止法官与民众产生隔阂;四、建立开放的司法考试制度,取消学历限制,充实法官后备人才;五、建立和完善职业保障制度,使法官的地位得到尊重,享有崇高的社会威望并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六、完善法官职业管理,建立严格的法官惩戒制度,同时加强法官职业的自我管理。七、加强法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得法官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结束语,简要的提出了推动法官职业化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