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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设自由刑执行变更方式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限于被剥夺自由的服刑人,减刑适用虽然辐射限制自由刑刑种,管制判罚率低,对其减刑概率就更低,因此上述变更方式主要适用于监禁刑执行阶段。一直以来,减刑是监狱和看守所用于维持场所安全和秩序、引导服刑人与法律合作的主要手段,假释率甚低,对于这一变更执行态势,学界批评颇多,实务界也时有检讨,但是推动改制的雷声不大,雨点更小,因此加大理论推力具有迫切性。更重要的是,扩大假释虽是共识,但是在保持现有减刑率、或者限制减刑的基础上扩大假释,还是用假释替代减刑,学界主张不一,实践态度不明,因此积极论证具体改进方案极具必要性。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监禁的服刑人暂予监外执行,不同于大多数国家刑法规定的执行中止,它的存设根据和效果须予斟酌和评估。正是我国大陆地区自由刑执行变更存在上述疑点和问题,本着既见森林,也见树木的思路,笔者在整理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整体分析监禁刑执行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经验依据,探讨执行变更的应然类型和比例,论证优化路径与方案。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介绍讨论背景,介绍变更执行现状,归纳变更执行实践中的问题。首先,界定监禁刑执行变更的概念,简要介绍三种变更执行类型及内容。其次,述说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状。梳理《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说明法律规制的程度,包括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流程控制;整体归纳适用三种变更方式的状况。再次,用过程控制眼光,按变更流程归纳监禁刑执行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减刑考核指数不尽合理,缺乏减刑撤销程序,对减刑效果的影响;从普通人恐惧犯罪感和受业绩指标捆绑,分析监狱法院忌用假释的心理状态,由诸多实例分析暂予监外执行人为逃避入监奇招频出的现象。第二部分,阐释监禁刑执行变更的法理与经验依据,为优化行刑制度奠定理论基础。首先,从责任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行刑目标,以及社会安全与个人需求角度,说明适时适度变更刑罚力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次,从行刑社会化与行刑个别化理念,说明变更执行方式(假释)在整个变更执行类型中的核心地位,明确优化减刑、假释适用的基本方向。再次,减刑、假释并不是我国独有的制度,国外许多国家有与之类似的制度,而且起步早、发展快、做法成熟,通过对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司法操作实践的考察,掌握世界范围内的减刑、假释发展趋势和运行规律;最后,依照我国的现行规定,根据监禁刑执行规律,证立减刑与假释的并举模式。第三部分,论证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应然类型,取消“暂予监外执行”规范概念,提出简化执行变更的具体方案。首先,根据监禁刑执行规律,说明90%以上服刑人回归社会是当今社会必须面对的现实,批判监所一关到底就是保证社会安全的假设,确认假释是监禁刑执行变更的主要类型,进而确立“以假释为原则、不得假释为例外”的基本思路。其次,从法的安定性出发,在扩大假释前提下保留减刑的适用;再次,分析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建议用执行中止代替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监外就医和休养的时间不计入刑期。第四部分,针对减刑假释,论证对监禁刑变更比例的调整。首先,运用司法实践数据,直观当前减刑的适用情况,在此基础上澄清执行和审判机关重用减刑的缘由,说明重用减刑带来的理论困境和实践弊端,提出缩小减刑适用范围,降低减刑频率和幅度等的具体方案。其次,比较分析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适用假释的数据,根据我国假释率低的现状全面深入剖析内在成因,揭示服刑人假释措施实际被减刑覆盖的真相,说明假释难不是真问题。进而提出调整减刑、假释位阶的具体思路,即确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具体方案。第五部分,探讨落实监禁刑执行变更的重点。首先,从落实减刑假释角度,系统论证监狱考核指标体系,落实服刑人危险性评估的基础方案,用循证矫正理念和科学客观标准,优化个案矫正项目与方案;其次,适度限制减刑对象、频率与幅度,为适用假释留下空间;再次,根据现行规定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明确“可以”和“应当”假释标准,同时在执行方面,借助定位技术和执行逆转落实社区矫正的办法提高假释适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