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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甚至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文化模式,往往成为特定区域,或者特定时期文化交往的主要形式。在此过程中,法律尤其是立法活动,发挥着较为显著和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国古代北朝至隋唐时期的立法,就曾对汉族和鲜卑等少数民族之间的文化融合发挥了有效的促进作用。北朝隋唐时期的立法者坚持对不同民族文化的平等对待和同等重视态度,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从不同民族文化中提取合理因子,进行组合,通过立法形式,设计兼顾不同民族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的法律规范,将文化融合的成果法律化和制度化,有力推动了这一时期文化融合的历史进程,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法律文化传统。在此过程中,北朝隋唐时期立法者的文化观念、立法思路和制度设计方案,值得当前中国文化建设及其相关的立法活动所继承和借鉴。本文拟以北朝隋唐时期的史料作为依据,分析立法机制促进民族文化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除去绪论部分,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民族文化融合立法促进的可能性、北朝隋唐时期民族文化融合的立法促进历程、北朝隋唐时期的民族文化融合立法呈现、北朝隋唐时期民族文化融合立法促进的法理解读。“民族文化融合立法促进的理论逻辑”。文化与法律之间有着很深的关联,而文化融合同样与法律相辅相成。文化融合会导致新的社会关系结构和运行方式的形成,进而对法律运行提出新的要求甚至改变其形式和过程。而法律则为文化融合提供价值引导和权威倚仗,推动新的文化形态的形成。立法是法律运行中的重要部分,其优越之处在于态度明确、进展迅速、可操作性强,并从立法理念、立法人员选择、法律制度设计和立法对社会的变通四个角度出发,通过对法律行为方式和价值导向的选择和修正进一步影响文化融合。在传统中国社会,立法在游牧民族与农耕文明的文化交流与融合过程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仅是吸收汉族立法成果,还包括接受汉族的立法形式。“北朝隋唐时期民族文化融合的立法促进历程”。秦汉以来,汉族逐渐形成自身所独有的封建等级文化,具体表现为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明确了不同民众所具有的社会地位,而在家庭中,形成了以家长和尊长为首的礼教伦理。同时律令体系也成为汉族文化的代表,并经过魏晋时期的长足发展,逐渐成为汉民族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相对应地,游牧民族所形成的以军事、战争为首要任务的政权组织十分松散,部族首领的意志很难直接下达到其治下民众,家庭中没有礼教伦理的约束,法律形式上以习惯法为主,成文法的规定并不多。因而在游牧民族进入中原之后,他们大多承继魏晋以来的各项社会制度,延续当时法律儒家化的趋势,这在孝文帝以礼入法之时达到顶峰。而到北齐、北周时期,统治者们开始根据自身的文化特质,对汉族法律文化进行总结和改造,包括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礼教秩序的“重罪十条”的总结、赋予格、式新的法律功能等。这种立法思想为隋唐统治者继承,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使格、式具备法典性质,形成律令格式并行的格局等。同时受到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隋唐统治者对于各民族之间有了更多的认识,打破传统“华夷观”的束缚,在立法中创设化外人制度,开始有意识地平等对待汉胡文化,反映当时不同族群从文化交流走向文化融合的必然趋势。“北朝隋唐时期的民族文化融合的立法呈现”。文化融合对社会的影响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本文选取了对于后世仍然有着深远影响的刑罚文化和婚姻文化。刑罚文化中,通过汉朝以立法废除肉刑,到魏晋时期对汉朝刑罚体系的完善,逐渐形成以死刑、劳役刑、财产刑为主的刑罚体系。而在游牧民族习惯法中,流刑是保留人口的重要手段,在其刑罚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因而在他们进入中原后,将在汉族刑罚文化中,仅充当死刑替代刑的流刑的地位提高到死刑和劳役刑之间,增加生死刑罚转换的层次感,并最终为隋唐律法所继承,并成为封建制五刑的重要基础。同时,游牧民族基于外来文化的视角,对汉族刑罚文化中的劳役刑进行总结,将其改造为徒刑,用以囊括魏晋以来种类繁多的劳役刑。婚姻文化中,在礼教秩序逐渐严格之后,对于女性的束缚日益加深,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和地位远不如男性。而游牧民族南下,带来了游牧民族社会中一些母系氏族社会的保留,女性保持着较高的自由度,使得礼教伦理对于汉族女性的束缚逐渐减弱。于是隋唐律典将其一并囊括,在婚姻制度中既有对于礼教秩序的推崇,即以“七出”和“义绝”为代表的强制离婚,也有对北朝以来胡风胡俗的认同,即准许男女之间自由择偶和认可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北朝隋唐时期民族文化融合立法促进的法理解读”。从文化融合各项理论的角度出发,北朝隋唐时期延续了魏晋以来法律儒家化的立法指导思想;统治者通过立法的方式,推动本族文化与外部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这形成了后世封建王朝的和立法蓝本;文化交流使得汉人对少数民族文化产生了更加丰富的认识,统治者意识到汉胡之间立法的平等适用,使得中原礼教能够得到少数民族的充分认同,从而完成汉胡文化融合。北朝隋唐时期民族文化融合立法促进的发展历程和制度成果生动地诠释了这一理论逻辑,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