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来源 :吉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ishangliun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当下的商事环境中,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选择由他人代持股权的隐名出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也在理论和实务中引发了很多的法律问题。当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申请法院执行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份时,对于实际出资人能否通过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排除执行的问题,形成了不小的争议。在理论中主要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维护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股份登记外观上的信赖利益执行股权;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优先维护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而终止执行股权。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区分不同的情况讨论强制执行股权问题,以期同时兼顾到债权人和实际出资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解决代持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的争议,需要先明确股东资格的归属问题,并以此确定实际出资人具体享有的权利性质,在确定实际出资人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后,才能进一步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冲突中作出裁断。所以,应当根据股权的不同归属情况具体分析能否强制执行股权的问题。其次,关于权利外观主义的应用问题,由于权利外观主义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准则,它是出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目的而在特定情形下运用的准则,通过在交易场合保护善意相对人对权利外观形成的合理信赖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并未针对股权与名义股东展开交易,且在名义股东未以股权为债务作担保的前提下,其债权人对股权权利外观并不具有信赖利益,所以《公司法》第3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的范畴不应当包括名义股东的一般债权人,实际出资人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问题并不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对债权人予以优先保护,而应当注重股权的实质归属。最后,关于实际出资人的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问题,当股份由名义股东享有时,则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股东的身份,其只能基于双方协议的内容对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此时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应当优先保障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利益;但如果实际出资人因符合相关条件而获得股东资格时,则实际出资人便可凭借其享有的股权对抗债权人行使普通债权,此时应优先保障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利益,终止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其他文献
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水库大坝加高引起的水位变化深刻影响库区消落区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以丹江口库区新增消落区为研究对象,采集淹水前后消落区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土壤,探讨淹水对丹江口库区新增消落区土壤养分的影响。结果表明,淹水影响新增消落区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和不同高程的土壤养分含量。淹水前,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土壤综合养分指数处于Ⅰ~Ⅱ级水平,顺序依次为弃耕区>自然恢复区>乔木区>灌木区>农田
期刊
近些年来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规范不断出台,但股权让与担保在公司内部的效力始终没有明文规定,导致让与担保权人在公司内的法律地位不清晰,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不明。通过搜集股权让与担保中涉及股东资格纠纷的裁判文书,归纳案例的基本特点,并总结其中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发现对于股权权属和股东资格的关系、让与担保权人的股东权利范围问题,司法实务裁判观点不一,并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相违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
学位
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是当代社会热议的两个核心领域。司法审判是一种判断权,指法官在不受到干扰的情形下,根据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而做出公正的判决。网络舆论是公众对于某种社会现实所表达的精神信念、态度情感和价值意见的总和。司法权追求的是法律框架下的公平、公正;网络舆论偏向于道义逻辑上的合情、合理,二者指向的价值目标都是保障社会的持续发展与稳定向前。一方面,任何公共决策权力的正当行使都离不开一定的外部监督机制
学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多年试点正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经设立、流转所产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民法典》物权编与《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则未能有效配套于实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关系需要在权利主体层面进行深入探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为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其利用应当契合集体所有权有关新型总有的定性,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成员并非独立乃至对立的法律概念,农民集体亦不具备独立的
学位
区域总额预算内的按病种分值付费下医保基金如何结算成为DIP落地的重难点。本研究通过现场调研和政策文献分析建立了DIP医保基金结算的逻辑框架和实施流程。结果显示,以“基金预拨付”“月度预结算”和“年度清算”为核心的结算框架融合了预付制和后付制思想;“月度预结算”作为结算的关键环节,对于分解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年终压力、引导合理医疗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年度清算”作为结算的核心环节决定了医疗机构年度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这几种情况又称为即时辞职或被迫辞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具体表现之一,由于其规定过于概括,导致了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了大量裁判分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案件事实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各执一词,如何合理认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成为了司法认定
学位
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适当建议且保障投资者顺利履行合同,金融机构在履行义务时应对产品信息核实、投资者信息知情、风险匹配适当、风险告知披露周密等各方面尽到注意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情形频繁出现,法院应判决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但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何种具体民事责任,导致司法裁判不统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适用混乱,因此应当对金融机构所要
学位
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复杂化与多样化,关于诈骗罪的认定问题在实践中产生了争议。目前刑法理论和实践普遍认为,处分行为作为诈骗罪构造的重要环节,也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本文通过对机票订购和货车过磅两类案件的司法数据分析发现,诈骗罪在实践中的定性争议源于处分行为的认定不明。通说认为,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认定以行为人主观处分意识和客观处分行为必要。司法实务中,客观处分行为易判断且无争议,但被害人的主观处分意识
学位
债务加入发源于实践,并在实践中逐步发展,成为市场交易常见的情形,在复杂的交易实践中,债务加入通常用来简化清算过程或者增加债权清偿的责任财产范围。然而市场交易者在缔结契约时,为了使得债务加入尽可能符合现行的法律规范,存在合法外观,不可避免的在其他制度中寻找可以适用的规范,使得债务加入自出现开始,天然带有与其他相关制度产生混淆的问题,尤其是与保证的区分,历来是审判难题。债务加入之所以与保证易产生混淆,
学位
互惠原则是国际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处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涉外民商事判决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影响重大。认定存在互惠关系的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判决时会予以便利。关于审查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的标准,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仍没有统一的范式,但是呈现出宽松化认定互惠关系的倾向,以求达成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中的国际司法合作。这种良性司法合作与互动,有助于节约一国司法资源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