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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不仅严重有损于国家形象和政权的巩固,更是对社会秩序的极大破坏和社会风气的极大败坏。故一直以来都成为各国、各届政府的严惩对象。可以说,政治清明关系着国家、社会的总体发展,是政权稳固、经济发展的有效保障。所以,党和国家一贯高度重视并坚决打击受贿犯罪。回顾我国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土地革命时期就曾有《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对受贿行为处以枪决或撤职等刑罚的规定。特别是随着1979年刑法的颁布,首次将受贿罪独立成罪,我国刑法在打击受贿犯罪上的规定不断趋于完善。十八大之后,中央更是多次反复强调要推进反腐倡廉体系的构建,加强反腐败立法。同时,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该话题也是学者们热衷研究的对象之一。但是,专门研究受贿罪的学者毕竟少数,即便涉及专门研究受贿罪的,也大都侧重于在定罪方面的研究,对受贿罪量刑上的讨论较少。在司法实务中,近几年伴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受贿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受贿落马的官员级别越来越高,受贿数额也越来越大。在关注定罪的同时,受贿罪量刑中确实存在的许多问题也慢慢进入大众的视野,最突出的表现即为量刑失衡现象。本文旨在对受贿罪相关大案热案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本文的研究样本;之后对样本进行分析,从而提取出对受贿罪量刑中有影响的因素并进行具体分析;最后通过综合比较得出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对受贿罪量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有益的看法。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整体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受贿罪量刑概况。收集十八大以来进入审判程序的受贿罪大案要案进行列表分析,得出在受贿罪量刑中存在的失衡现象及其表现,进而结合中国司法实际,从缺少独立的量刑标准、受贿罪法定刑设置不完善、主观因素干扰及缺少独立的量刑程序这几方面具体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第二部分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分析。指出情节在受贿罪刑罚裁量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必须依照情节适用刑罚。点明受贿数额及自首、立功、坦白、退赃、收受后用于公益和某些政策性情节都是影响受贿罪量刑的情节因素。第三部分为规范受贿罪的量刑。结合当前受贿罪的立法实际,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提出对受贿罪量刑的完善建议。不仅要在实体上建立“数额和情节并重”的评价体系,并利用司法解释严格规范受贿罪情节因素的适用。还要在程序上努力构建合理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加以配合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等的使用,从而共同推进受贿罪量刑的规范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