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防专利的产权归属

被引量 : 6次 | 上传用户:zqy610325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在国防专利的产权归属问题上,学术界虽然有不同的观点,法规中也有国防专利产权归单位或个人所有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执行的却是单一的国家所有模式。国防专利的产权一律归国家所有,不利于调动企业和发明人创新积极性,也不利于国防专利技术的保护、转化和推广。论文通过分析我国的国防专利制度,梳理国防专利产权归属方面的规定,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国国防专利产权归属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论文在第一章中重点围绕国防专利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包括国防专利定义和特点、国外保密专利的建立及其特点、我国保密专利与国防专利两个概念的区别。文章认为,国防专利区别于普通专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即非同一般的重要性、国防专利的保密性、产权归属的特殊性、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技术成果的先进性等。在我国,国防专利不属于保密专利的下位概念,两个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属于同位概念。我国国防专利的概念也不同于国外保密专利的概念,我国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的合集相当于国外保密专利的概念。国防专利制度是一种利用法律、经济、行政综合手段,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成果进行管理的制度。论文在第二章重点介绍了我国的国防专利制度,包括国防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情况、国防专利制度的运行情况以及国防专利的作用等。在国防专利的运行方面,主要介绍了国防专利的管理、国防专利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情况、国防专利的申请流程、国防专利的保密管理、解密管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等。国防专利的有效运行对于增强国防实力、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军事合作、推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国防专利的产权制度是国防专利制度的重要内容。论文在第三章重点介绍了我国国防专利的产权归属情况,包括学术界关于国防专利产权归属的代表性观点、国家有关国防专利产权归属的法律法规、我国在国防专利产权归属方面的现实做法,并指出了我国在国防专利产权归属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关于国防专利的产权归属,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存在着不确定性,不同法规之间存在着分歧和不一致,不利于指导国防专利工作的实践。在实践中,我国长期坚持国防专利产权归国家所有这种单一的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维护了国防的安全,但也造成国防专利权主体缺位、权利义务失衡、产权激励作用弱化、国防专利转化率低等一系列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最终将影响到国防技术的进步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国防专利的产权归属是问题的根源所在,如何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分配,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其他国家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论文在第四章介绍了美国、德国保密专利的产权归属模式以及日本职务发明的产权归属模式,美国走过了从收权到放权的过程,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采取了放权政策,日本在职务发明的产权归属方面强调发明人是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人,德国则采取了折衷的产权归属模式。虽然美国、日本、德国在产权归属上采取了不完全相同的模式,但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于我国国防专利产权归属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论文第五章在分析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本质属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国防专利产权归属的立法原则,即国家利益至上原则、放权原则、合同优先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立足国情兼收并蓄原则。在国防专利产权归属方面,论文着重提出了六个方面的立法建议。明确国防专利权主体的类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关于国防技术成果的规定,将原“国防技术成果属于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修改为“涉及国防核心利益的技术成果属于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在《国防专利条例》总则中明确提出国防专利权主体的类型包括国家、单位和个人。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国防专利权。明确国防专利权人享有国防专利的全部权能,但单位和个人在行使国防专利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权时,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明确国家作为国防专利权主体的情形。凡是涉及国防核心利益的国防专利,其产权都应该归国家所有,这也是国家利益至上原则的具体体现。具体情形包括三种,一是由国家投资的国防科研项目产生的涉及国防核心利益的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应给项目承担单位保留非独占、可撤销的免费使用权。二是由企业自筹资金研发的涉及国防核心利益的技术成果,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要为企业保留不可撤销的免费使用权,给企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并在技术成果指定实施时由国家支付必要的实施费。三是由个人投资研发的涉及国防核心利益的技术成果,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要给予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并在技术成果指定实施时由国家支付实施费。明确单位作为国防专利权主体的情形。一是由国家投资的科研项目产生的国防专利,除少数涉及国防核心利益的专利权归国家所有外,其它国防专利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国家保留对这部分专利的指定实施权、永久的免费使用权和介入权。国家指定实施专利时,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实施费。二是由研制单位自筹资金研发的技术成果,研制单位应作为国防专利权人,但少数涉及国防核心利益的专利权除外。国家仅保留对这部分专利的介入权。国家或其他单位在使用该专利时,要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明确个人作为国防专利权主体的情形。一是个人投资研发的不涉及国防核心利益的技术成果,投资人作为该国防专利的权利主体。二是建议对职务发明中专利权的归属进行必要的修改,按照“合同优先”原则来确定专利权归属,个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取得国防专利权。三是通过继承、受让获得国防专利权。完善国防专利补偿制度。一是建议修订《国防专利补偿办法》,提高国防专利补偿标准。二是建议建立一次性经济补偿制度,研制单位自筹资金或个人投资研发的涉及国防核心利益的国防专利,本应归单位或个人所有,但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将产权收归国有时,应向研制单位或个人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三是建议提高专利实施费的标准,改变实施单位承担实施费的做法,建议实施费由国家承担。四是完善对发明人的补偿,在国家支付给单位的国防专利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实施费补偿以及国防专利使用费中,单位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给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以保障发明人应有的经济利益。出台《国家投资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国防专利绝大部分产生于国家投资的科研项目,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国家投资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将国家投资项目技术成果的归属作为单独的一章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国家、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发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补偿办法,增强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
其他文献
20世纪90年代开始,各国纷纷制订社会责任准则,我国也相继开展一系列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披露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本文结合声誉机制,对公司财务业绩与公司社
近年来,科技园建设在我国各地有广泛的发展,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力量,深刻影响着各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区域经济的增长。目前,广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高新技术产
大部分学者认为,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是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所组成。其原意是指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至今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安乐死问题
目前 ,在汽车工业全球化的形势下 ,原先的QS90 0 0、VDA6 .1、EAQF94、AVSQ94、ISO90 0 0等质量体系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全球范围的顾客要求 ,因此 ,国际标准组织 (ISO)就推出了
刑事自诉制度是指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自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中出现最早、最
选举,是民主的源头;选举权,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石,堪称一切民主权利的“母权”。平等性,正是选举权的主要原则之一,从历史上看,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实现程度与国家政治民主化
证券市场主体众多,风险因素复杂,证券交易具有非面对面的特点,证券侵权行为技术性强、手段隐蔽。这些因素使得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美国是证券民事诉讼最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自主创新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成为当代的主旋律。在党的“十六大”关于建设“创新型社会”的战略背景下,“自主创新”更是被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
作为微观、宏观经济问题研究中常用的建模方法,本文在梳理离散选择模型相关理论方法体系的基础上,对有关理论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同时,也运用离散选择模型对现实经济问题
在产业结构加速调整,逐步向知识经济迈进的宏观背景下,探讨如何发挥中国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促进就业的功能是本文选题的出发点。由于在此过程中中国并没有现在的道路可循,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