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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职责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工程监理能使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得到有效的控制、保证,提高工程建设水平,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持续推进,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不断扩大,监理业务也随之迅猛拓展。伴随着监理行业的日益发展,需要国家加强对监理行业的宏观管理和微观核算,针对这一特殊行业,收入的确认、计量与报告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2006年最新颁布的《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保留了部分中国特色外,与国际会计准则已经逐步趋同。监理行业有着特殊的行业特点,如何客观、准确、真实地确认监理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国内相关研究起步较晚,而且不全面。 本文介绍了监理行业经营特点、业务流程,分析现行会计政策对监理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重点分析现行会计政策下我国监理企业对收入确认的各种方法及不足之处,介绍国外对监理收入的确认方法,并结合实际对监理收入的确认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通过数据和图表分析,验证支持本文观点。 在总结监理行业特点和分析现行会计政策基础上,提出了“完工百分比法中的成本法”为核心的完善监理收入确认方法的建议。本文试图解决我国现行监理企业收入确认方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为提高监理企业会计信息的规范化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条件限制,监理收入具体操作原则的研究问题尚未深入,有些观点可能存在不当之处,希望本文能为推动我国监理收入具体操作原则的理论研究提供一点启发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