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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物剽窃现象愈来愈严重的今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已成为当今南北关系的一个焦点问题。我国拥有丰富的遗传资源,而且资源流失情况严重。因此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研究对我国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介绍这一课题。第一部分简单阐述了植物遗传资源的概念、内涵,介绍了生物剽窃现象产生的背景并分析出形成原因在于:能源的短缺、遗传资源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诱惑、发展中国家保护意识与力度的薄弱及保护机制不完善等方面。并相应的介绍了一些国际案例与我国的现状。这一章主要说明选择这一课题的原因及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律基础、国内立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在国际方面,对《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三大国际公约,从制定目标、资源获取、惠益分享及资金支持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各自成就与不足,尤其是在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的缺陷。在国内立法实践方面,从公法立法层面和私法立法层面两个角度来考量,指出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存在公法管制,国家强制力保障介入的力度大小等。这一章勾勒出了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框架,也指出了这一框架所存在的问题:规定不细化、资金来源缺乏保障、各国执行力度不一致、一些规定的分歧巨大难以统一。第三部分是在第二部分产生的问题基础之上展开的。主要分析了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机制—事先知情同意机制与农民权机制。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的内涵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及所有权、事先知情同意、事先知情同意证明,与之相配套的还有共同商定条件制度。主要介绍了其中的信息披露原则,并建议发展中国家应当:将其内容扩大理解、介入力度为强势式、介入时间为前提式、介入方式为必需的实体性条件。并对该建议进行了论证。随后分析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执行标准不统一、发达国家的执行力度不强、资源整理归档不体系、惠益分享方式不完善、机制实施后续保障有缺陷。关于农民权机制,首先阐述了农民权这一概念的法律沿革。随后主要对这一理论现存争议进行分析,所存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权利主体、权利性质、权利实现及农民权与农民特权之间的关系等几个方面。然后再对事先知情同意机制和农民权机制在主体、内容、实现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各自利弊,从而建议双方可以发挥各自所长以弥补对方之短。事先知情同意机制可以作为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前提基础,而农民权为其后续保障,形成一种功能互补状态。第四部分以前三章对国际法制、机制的评析为基础,主要分析了我国植物遗传资源的法制现状,并对法制完善提出相应建议。首先从我国取得的成绩与现存的问题两方面来分析,在肯定现有我国做法的同时,指出我国在资源收集管理方面、在立法体系方面、保护制度和机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根据上述分析,从体制建设、法制建设、机制建设提出自己的建议。主要是对事先知情同意机制、共同商定条件及农民权的引入,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对我国的保护机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