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上限规制对中国电信业动态效率的影响--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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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作为我国受规制的自然垄断产业中发展最快的行业,技术创新对其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促进行业生产率增长,中国电信业不断放松价格规制,逐渐引入高激励强度的价格上限规制。目前,价格上限规制已成为中国电信业的主要价格规制方式,也是中国政府激励电信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生产率的重要规制工具。因此,利用理论分析价格上限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以及采用实证分析检验价格上限规制对我国电信业技术进步率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效应,以期发现中国价格上限规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价格上限规制制度设计和深化电信规制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这对中国电信业价格规制政策的重新制定,以及促进电信业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文章探究价格上限规制对电信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利用省际动态面板数据实证检验实行价格上限规制对中国电信业技术进步率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并探讨价格上限规制效率的提升途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第一,现有的理论模型大多基于完全垄断或双寡头垄断的电信市场结构,本文构建一个寡头垄断模型分析价格上限规制对中国电信业合作研发支出的影响,研究结论对于具有寡头垄断特征的中国电信市场更具解释力。第二,根据电信业价格上限规制改革的渐进性特征,全面考察混合价格规制、价格上限规制和固定利润分享规制等多种规制方式对电信业动态效率的影响,同时控制了市场竞争和产权改革等变量,并采用系统广义矩(GMM)估计方法成功克服规制、竞争和产权衡量变量的内生性问题。  具体研究工作按以下路径展开:  在理论分析部分,本文结合中国电信市场结构特点,以及电信企业间合作研发不断深入的事实特征,拓展Frank(2011)的模型,构建了一个两阶段寡头垄断模型分析了价格上限规制对中国电信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模型推理表明,过低的价格上限会破坏企业进行降低成本投资的积极性。当价格上限高于某一临界值时,如果价格上限约束是紧的,在对称均衡下,电信运营商不管是进行完全的研发竞争,还是纯粹的研发合作,研发支出都是价格上限的非递增函数。如果电信运营商在最终产品市场存在合谋行为,那么不管现有的价格上限约束是否有效,降低价格上限水平都会带来电信运营商间合作研发支出量的增加。在价格上限规制下,当研发溢出效应足够大时,行业最优的非合作研发支出水平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而行业最优的合作研发支出水平一致低于社会最优支出水平,与溢出效应无关。从促进技术创新角度来看,当研发溢出效应足够大时,研发合作优于非研发合作,而延伸性合作研发一致占优于纯粹的研发合作,与研发溢出效应的大小无关。  在实证部分,本文基于中国电信业价格上限规制改革的渐进性特征,建立省际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运用系统GMM估计方法,实证检验混合价格规制、价格上限规制和固定利润分享规制等多种规制方式与电信业技术进步率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混合价格规制当期和滞后一期对电信业动态效率的影响都不大;价格上限规制对行业动态效率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总体影响较小;固定利润分享规制对电信业动态效率的同期促进作用显著,但滞后效应的消极影响较大。价格上限规制在中国电信业的实践经验表明仅仅引入先进的价格上限资费管理方式,而维持原有的资费标准和落后的规制体制,将造成价格上限规制制度的先天不足,同时落后的规制体制也无法适应先进的规制方式,从而导致严重的规制俘虏问题,必然会阻碍价格上限规制的有效应用,积极作用难以发挥出来。当然,这不是说应该抛弃价格上限规制,相反却表明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完善价格上限规制制度,同时需要对规制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构建价格上限规制的规制体制基础,从而在实践中更有效地应用价格上限规制。因此,在制度设计与对策分析部分,本文分别从中国电信业价格上限规制制度设计和规制治理两个方面展开研究。  本文试图设计中国电信业的价格上限规制制度,具体包括价格上限规制模型的确定,通货膨胀率和生产效率X-因素的确定和调整,以及规制周期的确定。基于目前中国电信业务的定价方式以价格上限规制为主,政府定价和企业自由定价为辅的现状,本文将电信业务收入也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受价格上限约束的电信业务收入;二是受政府定价的电信业务收入;三是由企业自由定价的电信业务收入。由于电信业务具有联合生产和拥有共同要素的特性,无法将成本进行相应的细分,但可以根据利润=收入-成本,利用全微分将该等式进行分解变形,得到中国电信资费的价格增长率的上限公式。根据我国价格指数的特征,选择居民消费指数(CPI)度量我国的通货膨胀率,生产效率X-因素值的确定和调整一般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我国电信业技术变革速度快、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以及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大的特点,较为合理的价格上限规制周期为三到四年,这样即能推动电信业的竞争,又能使广大消费者分享到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  对于我国电信业而言,价格上限规制下的规制俘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价格上限规制水平的确定受许多因素的影响,规制者在设计价格上限规制时自由度较大,在社会监督不健全的情况下,规制者为了追求私利很容易被电信企业俘虏而做出非效率的决定,从而使价格上限规制偏离公共利益取向。二是价格上限规制中的重要变量生产效率因素X-值需要进行周期性调整,由于规制者与电信企业的利益高度一致。此外,相对于政府委托人而言,规制者具有信息优势,因此,在调整的过程中电信企业很容易与规制者达成合谋,从而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规制俘虏问题使得价格上限规制无法有效实施,导致其对效率的激励作用难以发挥出来。为了实现价格上限规制的预期目标,需要对规制俘虏进行治理。增强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推进规制司法审查、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等是可行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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